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20)最高法知民轄終51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夏普株式會社(SharpCorporation).住所地:日本國大阪府堺市堺區匠町1番地。
代表人:野村勝明,該株式會社執行副總裁、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慶輝,北京安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立,北京安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ScienBizipJapanCorporation)o住所地:日本國大阪市阿倍野區西田邊町1丁目19-20號。
代表人:高原直幸,該株式會社法律部部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志興,北京安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靜,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0PP0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鎮烏沙海濱路18號。
法定代表人:劉波,該公司經理兼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炸,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媛芳,女,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OPP0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海德三道126號卓越后海金融中心7層。
法定代表人:劉波,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宇峰,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歡,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上訴人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因與被上訴人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OPPO公司)、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OPPO深圳公司)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粵03民初689號民事裁定(以下簡稱原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1年1月14日詢問當事人,夏普株式會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慶輝、吳立,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志興、徐靜,OPPO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烽、余媛芳,OPPO深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宇峰、王歡均到庭參加詢問。
夏普株式會社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裁定,駁回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的起訴;2.如以上請求不能全部滿足,則依法裁定駁回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關于侵權損害賠償、裁決WiFi標準相關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條件及裁決3G標的起訴;3.裁定將涉及3G標準、4G標準相關標準必要專利在中國大陸范圍的許可條件糾紛移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管轄。事實與理由:
第一,OPPO公司指控的侵權行為實施地、結果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中國大陸,故OPPO公司就該侵權糾紛提起的訴訟不屬于中國法院管轄的范圍,應予駁回本案涉及侵權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OPPO公司將兩個法律關系合并請求法院審理,沒有法律依據。就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而言,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鑒于當事人尚未就本案合同的關鍵條款達成一致,尚不涉及合同的履行,而且被告住所地也不在中國大陸;就侵權糾紛而言,應當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上述地點均在域外。因此,OPPO公司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沒有法律依據。
第二,本案不符合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立案標準。對于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立案標準應該是“專利權人與專利實施人就許可條件經充分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截至目前,當事人就涉案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事項,還處于前期談判階段,遠未達到“充分協商”的程度。
第三,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1.夏普株式會社與OPPO公司尚未簽訂合同,不涉及合同履行地的問題,原審法院認定廣東省深圳市為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實施地,沒有事實依據。2.原審法院錯誤地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糾紛解釋為締約過失責任糾紛,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本案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應比照許可合同糾紛處理,本案訴訟標的即夏普株式會社的專利所在地不在廣東省深圳市,故原審法院沒有管轄權;夏普株式會社在廣東省深圳市沒有可供扣押的財產,在中國大陸也沒有代表機構,原審法院對所謂的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也沒有管轄權。3.退一步而言,OPPO深圳公司并非許可談判主體,夏普株式會社在日本、德國及中國臺灣地區提起的侵權訴訟亦不涉及OPPO深圳公司。即便認為涉案侵權行為間接結果發生在中國大陸,也應按OPPO公司住所地即廣東省東莞市確定管轄,移送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第四,即便本案糾紛滿足立案條件,原審法院也不應當就夏普株式會社的WiFi標準、3G標準以及4G標準相關標準必要專利在全球范圍內的許可條件作出裁定,該項訴訟請求超出原審法院管轄范圍,應予駁回。夏普株式會社在日本、德國和中國臺灣地區提出了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在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時極可能涉及費率問題。這些案件的起訴時間早于本案OPPO公司提交《補充民事起訴狀》的時間,并且已經處于審理程序中.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應當本著尊重司法主權和國際司法禮讓的原則,拒絕處理OPPO公司提出的裁決全球許可條件的事項,否則在費率問題上就會形成相互沖突的裁判。
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上訴稱:同意并堅持夏普株式會社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另補充,在案證據不能證成一個可爭辯的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與本案有關的管轄連結點的事實。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與本案侵權糾紛、專利許可糾紛均無關系,不應成為本案被告,應駁回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對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的起訴。
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共同答辯稱:
第一,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提出的兩個核心訴訟請求,分別是“確認違反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義務,并賠償損失”和“確認符合FRAND原則的許可使用費”,兩項訴求屬于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的一體兩面,對兩個訴求一并審理可以從根源上徹底、完整地解決許可糾紛。
第二,中國法院就本案享有管轄權。中國法院對于中國專利的實施行為和專利價值具有當然的管轄權。中國法院有權就中國專利的許可費率進行裁判。
第三,原審法院就本案享有管轄權。1.0PP0公司、OPPO深圳公司的研發、銷售、許諾銷售、測試行為有相當一部分都發生在廣東省深圳市,廣東省深圳市是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主要實施地之一,依據“專利實施地”確認管轄,原審法院依法對本案具有管轄權。2.廣東省深圳市是當事人許可談判行為的發生地,屬于體現合同特征的履行地,原審法院為本案的方便法院。3.違反FRAND義務的行為是違反中國法律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是一種廣義的民事侵權行為.夏普株式會社與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違反FRAND義務的行為直接導致OPPO深圳公司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之后,仍然無法順利獲得相關專利許可,由此產生了經濟損失,廣東省深圳市因此也是本案的侵權結果直接發生地。
第四,中國法院有權就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全球許可條件進行裁判。1.標準必要專利具有全球分布的特點,中國法院裁判全球許可條件具有事實依據。2.中國是本案的最密切聯系地,中國法院方便管轄。3.夏普株式會社在其與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啟動許可談判程序之后所提出的許可要約也是全球許可條件,由此表明當事人已達成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的意向與合意。4.即使在當事人未達成管轄合意的情況下,英國最高法院已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終審裁決,認定英國法院對相關標準必要專利的全球許可條件具有管轄權。5.提起裁判全球許可條件的訴訟請求沒有違反中國任何禁止性的法律規定,中國法律及司法政策也從未明確否定中國法院對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費率的管轄權,裁定全球許可費率具備法理基礎,也是一次性解決許可糾紛的客觀需要6.夏普株式會社在全球范圍內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均不包含請求法院確認許可條件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請求的審理范圍與其他域外案件不存在直接沖突。
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起訴請求:1.確認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在許可談判中的相關行為違反FRAND義務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包括但不限于不合理拖延談判進程,拖延保密協議的簽署,未按交易習慣向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提供權利要求對照表,隱瞞其曾經做過FRAND聲明,未經充分協商單方面發起訴訟突襲,以侵權訴訟禁令為威脅逼迫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接受其單方面制定的許可條件,過高定價等行為,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保留在訴訟過程中針對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其他FRAND義務或者誠信原則的行為進行追訴的權利;2.就夏普株式會社擁有并有權作出許可的WiFi標準、3G標準以及4G標準相關標準必要專利在全球范圍內針對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的智能終端產品的許可條件作出判決,包括但不限于許可使用費率;3.判令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賠償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因違反FRAND義務給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00萬元
夏普株式會社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1.駁回起訴;2.如果上述請求不能全部滿足,則依法裁定駁回該案中侵權糾紛起訴,裁定將涉及中國專利在中國大陸范圍的許可條件糾紛移送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管轄,駁回涉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專利許可條件的起訴。
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亦提出管轄權異議,同意夏普株式會社意見,并認為其與本案侵權糾紛及專利許可糾紛均無關系,不應成為本案被告。
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裁定:駁回被告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被告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共同負擔。
本院經審查初步查明:
(一)有關本案管轄權爭議相關事實
OPPO深圳公司經營項目包括從事移動通信終端設備軟、硬件的開發及相關配套服務,從事手機及其周邊產品、配件的技術開發服務。
截至2019年12月31日,0PP0公司在中國的銷售占比為71.08%,在歐洲的銷售占比為0.21%,在日本的銷售占比為0.07%。
2018年7月10日,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向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發送專利清單,標準必要專利組合包括645個3G/4G專利族(555CN)、13個WiFi專利族(10CN)、44個HEVC專利族(45CN)。
2019年2月19日,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與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在OPPO深圳公司位于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海德三道126號卓越后海中心的辦公室進行會談。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用以談判的幻燈片顯示,其提議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整體首選結構為:期間為5年,許可專利(許可標準)為"期限內擁有的3G/4G/WiFi/HEVC標準必需專利”,許可范圍為“全球非獨占許可,沒有分許可權,僅限于許可標準的實施使用領域”。
(二)有關域外關聯訴訟的基本情況
原審法院受理本案糾紛后,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提起行為保全申請,原審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粵03民初689號之一民事裁定,該案中查明如下關聯訴訟事實:
2020年1月30日,夏普株式會社向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針對0PP0日本株式會社(系OPPO公司的日本獨家代理商)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主張OPPO日本株式會社銷售的部分OPPO品牌手機侵害其JP5379269號日本專利,并請求判定:禁止OPPO日本株式會社使用、轉讓、租賃、進口或出口、或申請轉讓或租賃涉案OPPO手機;責令OPPO本株式會社銷毀涉案OPPO手機并承擔訴訟費用。該JP5379269號專利涉及WiFi技術。
2020年3月6日,夏普株式會社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針對OPPO日本株式會社提起專利侵權之訴,涉案專利為日本專利JP4659895號,請求判定OPPO日本株式會社賠償3000001750日元及利息并承擔訴訟費。該JP4659895號專利涉及LTE技術。
2020年3月9日,夏普株式會社就JP4706071號專利在0本提起了侵權之訴,訴訟請求與前述2020年3月6日就JP4659895號專利提起的侵權之訴相同。該JP4706071號專利涉及LTE技術。
2020年3月6日,夏普株式會社在德國慕尼黑法院起訴OPPO公司生產、銷售的OPPOReno2等手機專利侵權,請求判定OPPO公司專利侵權、賠償自其專利授權日以來至今的損失并承擔相關訴訟費用。涉訴專利為EP2854324B1、EP2312896B1、EP2667676B1,均涉及LTE相關技術。
2020年3月6日,夏普株式會社在德國曼海姆地區法院起訴OPPO公司專利侵權,涉及的被訴侵權產品及訴訟請求與前述2020年3月6日在德國慕尼黑法院起訴的案件相同涉案專利為EP2154903B1、EP2129181B1,均涉及LTE相關技術。
2020年4月1日,夏普株式會社在中國臺灣地區智慧財產法院起訴薩摩亞商新茂環球有限公司(系OPPO公司的中國臺灣地區獨家代理商),請求判定薩摩亞商新茂環球有限公司支付200萬元新臺幣賠償金及利息。涉案專利為TWI505663,涉及LTE技術。
2019年6月28日,夏普株式會社曾在德國慕尼黑法院起訴案外人侵害其與LTE相關的標準必要專利,涉案專利為EP2854324B1、EP2312896B1、EP2667676B1。在訴訟過程中,夏普株式會社增加了禁止銷售、召回或銷毀侵權產品的禁令請求。2020年9月10日,德國慕尼黑法院對EP2667676B1專利頒發了針對案外人產品的禁令。隨后,夏普株式會社與案外人達成相關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協議。
本院認為,本案系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情況及初步查明的事實,本案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問題有:中國法院對本案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果中國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原審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是否適當;如果原審法院具有管轄權,其在本案中是否適宜對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在全球范圍內的許可條件作出裁決;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是否可以作為本案被告。
(一)關于中國法院對本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系外國企業,且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和代表機構。針對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和代表機構的被告提起的涉外民事糾紛案件,中國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取決于該糾紛與中國是否存在適當聯系判斷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與中國是否存在適當聯系,應結合該類糾紛的特點予以考慮。從司法實務可見,該類糾紛具有合同糾紛的某些特點,例如可能需要根據磋商過程確定各方關于包括許可費率在內的許可條件存在的分歧或已達成的部分合意等;又具有專利侵權糾紛的某些特點,例如可能需要判斷作為許可標的的專利是否屬于標準必要專利或者標準實施者是否實施了該專利、該專利的有效性如何。但是,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的核心是訴請法院確定特定許可條件或者內容,促使各方最終達成許可協議或者履行許可協議,因此,可以視為一種相對更具有合同性質的特殊類型糾紛。綜合考慮該類糾紛的上述特點,在被告系外國企業且其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和代表機構的情況下,該糾紛與中國是否存在適當聯系的判斷標準,可以考慮專利權授予地、專利實施地、專利許可合同簽訂地或專利許可磋商地、專利許可合同履行地、可供扣押或可供執行財產所在地等是否在中國領域內。只要前述地點之一在中國領域內,則應認為該案件與中國存在適當聯系,中國法院對該案件即具有管轄權。
本案中,作為許可標的的標準必要專利組合涉及多項中國專利,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實施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制造行為發生在中國,當事人曾就涉案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問題在中國深圳進行過磋商,故中國法院無論是作為專利權授予地法院,還是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實施地法院,亦或是涉案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磋商地法院,均對本案依法具有管轄權。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上訴主張本案不屬于中國法院管轄范圍,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原審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是否適當
如前所述,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是兼具合同糾紛和專利侵權糾紛特點的特殊類型糾紛。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應由中國哪個法院管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專利權授予地、專利實施地、專利許可合同簽訂地或專利許可磋商地、專利許可合同履行地、可供扣押或可供執行財產所在地等管轄連結點。本案中,當事人尚未達成許可協議,無法以專利許可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作為案件管轄連結點。OPPO深圳公司作為OPPO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其經營項目包括從事移動通信終端設備軟、硬件的開發及相關配套服務,從事手機及其周邊產品、配件的技術開發服務,屬于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實施主體之一。OPPO深圳公司位于廣東省深圳市,其在該地實施本案所涉標準必要專利,故原審法院作為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實施地法院,可以對本案行使管轄權。同時,當事人曾就涉案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問題在廣東省深圳市進行過磋商,故原審法院作為專利許可磋商地法院,亦可以據此對本案行使管轄權。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關于OPPO深圳公司并非本案糾紛主體,不能根據OPPO深圳公司的住所地確定管轄,本案標準必要專利在中國大陸范圍的許可糾紛應移送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的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原審法院在本案中是否適宜對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在全球范圍內的許可條件作出裁決
本案中,OPPO公司和OPPO深圳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就夏普株式會社擁有并有權作出許可的WiFi標準、3G標準、4G標準相關標準必要專利在全球范圍內針對其智能終端產品的許可條件作出判決,包括但不限于許可使用費率。經審查,該訴訟請求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起訴條件的規定,并非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上訴提出,在其駁回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起訴的上訴主張不能全部滿足的前提下,則請求依法裁定駁回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關于侵權損害賠償、裁決WiFi標準相關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條件及裁決3G標準、4G標準相關標準必要專利在中國大陸范圍外的許可條件的起訴。原審法院在本案中是否適宜對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在全球范圍內的許可條件作出裁決,應在查明本案有關管轄爭議的基本事實基礎之上,結合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的特殊性,予以綜合考量。具體而言,本案已查明與上述管轄爭議相關的事實有:
1. 當事人就涉案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磋商時的意愿范圍。在本案所涉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過程中,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提議許可的整體首選結構為:期間為5年,許可專利(許可標準)為期限內擁有的3G/4G/Wi-Fi/HEVC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范圍為全球非獨占許可,沒有分許可權,僅限于許可標準的實施使用領域。可見,當事人的談判內容包含了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在全球范圍內的許可條件.
2. 許可磋商所涉及的標準必要專利權利授予國及分布比例。根據各方當事人提供的初步證據,本案涉及的標準必要專利較多,大部分是中國專利,也有美國、日本等國家的專利。
3. 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者的主要實施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營收來源地。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的主要營業地在中國,其涉案智能終端產品的制造地和主要銷售區域在中國。截至2019年12月31日,OPPO公司在中國的銷售占比為71.08%,在歐洲的銷售占比為0.21%,在日本的銷售占比為0.07%。從以上數據來分析,OPPO公司智能終端產品在中國的銷售比例遠高于其在德國、日本等其他國家的銷售比例。
4. 當事人專利許可磋商地或專利許可合同簽訂地。本案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與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在OPPO深圳公司所在地廣東省深圳市進行過許可談判,廣東省深圳市可視為當事人專利許可磋商地。
5. 當事人可供扣押或可供執行財產所在地。作為專利許可請求方的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其在中國境內有可供扣押或可供執行的財產。
基于以上事實可知,首先,本案當事人均有就涉案標準必要專利達成全球范圍內許可條件的意愿,且對此進行過許可磋商。當事人協商談判的意愿范圍構成本案具備確定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范圍內許可條件的事實基礎。其次,本案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顯然與中國具有更密切的聯系。具體表現為:本案中,當事人許可磋商所涉及的標準必要專利大部分是中國專利;中國是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者的主要實施地、主要營業地或主要營收來源地;中國是當事人專利許可磋商地;中國也是專利許可請求方可供扣押或可供執行財產所在地。由中國法院對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在全球范圍內的許可條件進行裁決,不僅更有利于查明OPPO公司和OPPO深圳公司實施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情況,還更便利案件裁判的執行。最后,還需說明的是,如果當事人對于由一國法院裁判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條件能夠達成合意,則該國法院當然可以對當事人之間的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條件進行管轄和裁判。但是,管轄合意并非特定法院就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條件進行管轄和處理的必要條件。在當事人具有達成全球許可的意愿且案件與中國法院具有更密切聯系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在對本案具有管轄權的基礎上,認定其適宜對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在全球范圍內的許可條件作出裁決,并無不當因此,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前述關于許可費率應分開裁判的上訴理由,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上訴還認為,夏普株式會社已先行在日本、德國和中國臺灣地區針對OPPO公司提起了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訴訟,在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時極可能涉及許可費率問題,本案的受理將與上述在先訴訟形成沖突。本院認為,首先,從已查明的事實來看,上述訴訟所涉及的專利均為其主張的專利侵權行為地所在法域專利,且糾紛的核心問題為是否構成專利侵權,系典型的專利侵權訴訟,本案標準必要專利組合涉及中國以及美國、日本等多族專利,且糾紛實質主要是所涉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條件的確定,本案訴訟與上述域外訴訟在核心訴爭問題上有明顯不同,如域外法院在相關專利侵權訴訟中認定構成侵權,一般也只能就已發生的侵權行為作出賠償判決,而本案需要確定的是專利許可條件,與侵權損害賠償在性質上明顯不同。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決后,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準許;但雙方共同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即便某個案件的平行訴訟正在外國法院審理,只要中國法院對該案件依法具有管轄權,外國法院的平行訴訟原則上也不影響中國法院對該案行使管轄權。因此,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的該項上訴理由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四)關于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是否可以作為本案被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原告只要能夠提供明確的被告,在符合其他受理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便應當立案受理。本案中,OPPO公司和OPPO深圳公司主張,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與夏普株式會社在談判過程中違反FRAND義務的行為直接導致OPPO深圳公司產生經濟損失,構成侵權。根據初步查明的事實,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與夏普株式會社共同參與了涉案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談判過程,該事實已足以證成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與本案有關的可爭辯的管轄連結點。原審法院裁定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可以作為本案被告,并無不當。至于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主張的其并非專利權人,與本案糾紛無關等問題,可留待本案實體審理階段予以認定。
綜上,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傅蕾
審判員 唐小妹
審判員 湯鍔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鄭文思
書記員 薛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