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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elines on Foreign Exchange Trading Conduct (2021)

外匯市場交易行為規范指引

Type of laws Government policy

Issuing body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Promulgating date Nov 26, 2021

Effective date Jan 01, 2022

Validity status Valid

Scope of application Nationwide

Topic(s) Foreign Investment Banking and Finance

Editor(s) C. J. Observer

外匯市場交易行為規范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發展我國外匯市場,促進外匯市場 誠信、公平、有序、高效運行,維護外匯市場參與者合 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外匯市場是指在中國外匯交易 中心( 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等依法設立的境內有組織交 易平臺進行人民幣對外匯交易的市場。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市場參與者包括直接參與外匯 市場交易的機構,交易中心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等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 構,以及貨幣經紀公司等市場服務機構。
第四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外匯市場開展的交易,以及 市場參與者依托外匯市場與客戶發生的交易。
本指引所稱客戶是指市場參與者提供外匯交易和交 易后相關服務的對象機構、與市場參與者在柜臺開展外 匯交易的企業等機構。
第五條 外匯市場交易應堅持以下原則:
(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規定;
( 二)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 三)遵守外匯市場職業操守、市場慣例和相關業 務規則。
第六條 交易中心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監管下,在規定范圍內組織外匯市場交易、市場監測和 運營等事項,并制定具體交易規則。
第七條 上海清算所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 局監管下,為外匯市場交易提供清算等服務,并制定具 體清算規則。
第八條 市場參與者應遵守外匯市場自律機制相關 自律規范,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規則。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九條 市場參與者應根據自身職責,公平、透明、 誠信地處理客戶交易指令或訂單。
( 一)充分考慮客戶不同訂單類型的區別,從制度 上致力于為客戶達成公平、透明的結果;
( 二)對客戶報價制度應公正、合理, 向客戶報價 應明示是可成交價格還是指示性價格;
( 三)與客戶達成交易前,結合具體產品的復雜程 度以合理適當的方式向客戶充分揭示相關信息,不得虛 假陳述或使用誤導性語言,不得違背客戶真實意愿;
( 四)運用尚未成交的客戶訂單進行交易實踐( 如 預先對沖)時,以及運用非常規交易技術(如聚合服務) 處理客戶訂單時,應符合自律準則等外匯市場職業操守 和市場慣例;若該行為可能與客戶利益產生潛在沖突, 需向客戶充分披露;
( 五)拒絕客戶指令或訂單應有充分理由,不得利 用 已經拒絕的客戶指令或訂單信息開展交易;
( 六)不得擾亂市場秩序,破壞公平競爭規則。
第十條 為外匯市場提供匯率基準的市場參與者,應 持續監測基準形成的合理性。
第十一條 市場參與者應識別實際或潛在的利益沖
突,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消除或管理利益沖突,對不 能被消除或管理的利益沖突,市場參與者應向受影響方 披露沖突的細節。利益沖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一)與客戶或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利益沖突;
( 二)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
( 三)工作人員與客戶存在親屬關系或其他共同利 益關系;
( 四)工作人員接受客戶禮品或招待;
( 五)工作人員個人有相關交易。
第十二條 市場參與者在與其他市場參與者或客戶 業務往來中,不得進行利益輸送,不得利用職務、 崗位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第十三條 市場參與者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對價格有 重大影響的非公開信息從事交易活動,或利用該信息建 議其他人從事交易活動。
第十四條 市場參與者應合理開展外匯自營交易,積 極向市場提供流動性,調劑外匯市場供求余缺,促進匯 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穩定。
第十五條 市場參與者不得從事如下市場操縱行為:
( 一)通過合謀或集中資金交易操縱市場價格;
(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影響價格或促成其他不公 平的交易行為;
( 三)企圖不當影響和操縱收盤價或其他基準價;
( 四)其他阻礙或企圖阻礙市場公平交易和價格發 現的市場操縱行為。
第十六條 市場參與者不得從事如下市場欺詐行為:
( 一)在交易中制造供需、價格以及價值的假象, 包括但不限于虛增交易量、故意快速取消報價誘導市場 的閃價與晃騙、虛假多檔報價、營造市場活躍度或價格 變動錯覺的哄抬價格等;
( 二)無合理交易目的而請求交易、發起訂單等;
( 三)在明知或根據市場慣例應知信息虛假或具有 誤導性的情形下,通過媒體(互聯網)或任何其他方式散播;
( 四)編造、散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提交誤導性 交易請求或訂單,誘導市場交易或擾亂市場;
( 五)其他阻礙或企圖阻礙市場公平交易和價格發 現的市場欺詐行為。
第十七條 貨幣經紀公司可以在交易雙方額度不足 等自律機制認定的合理情形下,為交易方提供更換其他 交易對手服務,但不得為客戶虛增交易量提供便利。 同 時不得開展或協助市場參與者開展以妨害市場正常運行 或阻礙價格發現過程為目的的報價、交易或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市場參與者參與外匯市場交易如遇不可 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或其他異常情況,應及時知 會交易各方,并根據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妥善處理相關 交易。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條 市場參與者應建立有效的敏感信息識別 和保護制度,確定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圍,設置保護敏感 信息限制,規范傳遞敏感信息的渠道和方式。不得非法 買賣、提供或公開敏感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 密。敏感信息包括市場參與者接收或產生的非公開信息:
( 一)可能會對市場定價、流動性或運行產生重大影響的非公開信息;
( 二)市場參與者本身、客戶或其他市場參與者的 外匯交易相關信息;
( 三)指定保密信息。
第二十條 外匯市場交易信息交流一般應采用符合 自律機制相關規定的交流方式。該交流方式應可追溯、 可審核、有記錄、有訪問控制。
第二十一條 市場參與者應妥善保存交易信息記錄 與交流信息記錄。交易信息記錄應包括交易指令、交易 執行等全面、完整、系統化的記錄,保存期限不短于五 年。交流信息記錄應包括針對自身及與客戶交易的相關 郵件、錄音、聊天記錄等交流內容,其中電子記錄保存 期限與交易信息記錄一致, 口頭記錄保存期限不短于兩 年。交易中心可協助市場參與者提供通過交易中心平臺 達成的相關交易記錄和交易信息記錄。
第二十二條 開展柜臺對客交易的市場參與者,應當 按監管規定和雙方約定向客戶提供相關產品的基礎信息、 報價、衍生品標的物情況、保證金、盈虧和持倉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應當按規定履 行產品交易、清算結算和信息披露義務,公布基本會員 情況,交易價格、成交量等基礎行情, 以及清算量、交 割量等信息,密切監測市場運行情況,按照規定披露有關異常交易、關聯交易或違約處置等情況。
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應當按規定,定期向國家外 匯管理局報送市場運行情況。發生價格嚴重偏離、異常 波動、虛假交易、操縱市場、惡意違約以及第十八條等 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第四章 內控和風險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場參與者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根據其外匯市場業務性質、交易規模、復雜性、參與程 度構建合理、有效的組織架構和運作機制,確保對自身 參與外匯市場活動有清晰、全面的監控能力。
第二十五條 市場參與者應建立外匯交易的前、中、 后臺職責分離機制,將交易與風險管理、合規分離,將 交易與交易后處理、會計、結算分離,在內部組織結構 和崗位設置上權責分明、相互制衡、人員分離。
第二十六條 承擔主經紀商的市場參與者,應將主經 紀業務與自身銷售、交易業務適度隔離。主經紀服務提 供方與使用方,應遵守相關監管要求、交易中心交易規 則和自律準則等。
第二十七條 市場參與者應建立與自身角色相適應 的監控機制和流程,有效識別和管理面臨的各類外匯交 易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
技術風險、結算風險、合規風險、法律風險,并極力防 范市場操縱、市場欺詐等不當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場參與者應為所有外匯交易產品的 交易確認、交易沖銷、組合對賬、支付結算和清算建立 清晰、高效、透明、有效控制風險的流程,保證外匯市 場交易后管理工作及時、準確完成。
第二十九條 市場參與者應嚴格執行反洗錢和反恐 怖融資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 怖融資相關義務。
第三十條 市場參與者應加強對交易相關人員行為 監控和管理,制定相關制度和流程識別可能出現的外匯 市場不當交易行為,對在交易活動中有違規行為的人員 實行嚴格的問責和懲處,鼓勵員工在發現可疑交易或禁 止行為時向其主管或指定負責人報告,確保通過該途徑 發現的問題能夠被恰當、透明地解決。
第三十一條 市場參與者應制定獨立內審流程,定期 對遵守本指引和改進情況進行全面、獨立的審查、記錄, 督導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進展,對整改措施進行跟蹤評 估、驗證,并應向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匯報。重大內部 審計問題應當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市場參與者應配合監管部門針對本指 引開展的非現場、現場評估。對監管部門及其他市場參與者反饋的異常交易線索,應由獨立職能部門及時核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將銀行執行本指引情 況納入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外匯交易違 法行為。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 密,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五條 市場參與者違反本指引的,國家外匯管 理局及其分支機構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 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移交司法 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銀行間外匯市場外幣對交易參照本指 引執行。
第三十七條 市場參與者采用算法或程序化交易的, 不得損害其他市場參與者的正當利益或者影響正常交易 秩序,具體行為規范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市場參與者與企業在柜臺開展的外匯 交易,如未達到本指引規定的監管要求,可在過渡期內 進行整改。過渡期內市場參與者應當制定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過渡期結束后,應全面執行指引規定。 過渡期為本指引發布之日起至 2022 年底。
第三十九條 本指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指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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