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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th Batch of SPP Guiding Cases (2021)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31批指導性案例

Type of documents Typical Cases

Issuing body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Promulgating date Dec 23, 2021

Scope of application Nationwide

Topic(s) China's Guiding Cases

Editor(s) C. J. Observer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31批指導性案例
目錄
檢例第122號 李某濱與李某峰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支持起訴案
檢例第123號 胡某祥、萬某妹與胡某平贍養糾紛支持起訴案
檢例第124號 孫某寬等78人與某農業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支持起訴案
檢例第125號 安某民等80人與某環境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支持起訴案
檢例第126號 張某云與張某森離婚糾紛支持起訴案
檢例第122號 李某濱與李某峰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支持起訴案
【關鍵詞】
殘疾人權益保障? 支持起訴? 監護人侵權? 協助收集證據
【要旨】
因監護人侵害智力殘疾的被監護人財產權,智力殘疾人訴請賠償損失存在障礙而請求支持起訴的,檢察機關可以圍繞法定起訴條件協助其收集證據,為其起訴維權提供幫助。在支持起訴程序中,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支持起訴職能,保障當事人平等行使訴權。
【基本案情】
李某濱系三級智力殘疾人,日常生活由弟弟李某峰照料。2017年1月24日,李某峰以李某濱監護人身份與案外人季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將登記在李某濱名下并實際為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130萬元價款出售給季某。簽約后,售房款130萬元轉入李某峰銀行賬戶內,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至季某名下。2017年8月23日,李某峰又將該售房款轉入其個人名下另一銀行賬戶內。2018年12月17日,李某峰因肝臟疾病住院治療。2018年12月24日,李某峰與妻子楊某敏協議離婚,約定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天津市河西區的房產、所有存款及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楊某敏所有。2019年1月至6月,李某峰陸續將上述130萬元售房款轉出,用于支付其肝臟移植手術費用。2019年7月,李某峰病逝。2019年10月,李某峰之女李某將李某峰銀行賬戶內204519.33元返還給李某濱、李某峰姐姐李某光,剩余售房款未返還。
2020年1月13日,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河西區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認定李某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李某光為李某濱的監護人。后李某光向李某峰前妻楊某敏、女兒李某追索未返還的售房款未果。2020年1月21日,李某濱向河西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楊某敏、李某賠償損失。因售房由原監護人李某峰實施,李某濱不了解售房價款、售房款去向等具體情節,無法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河西區法院未予受理。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受理情況。2020年1月21日,李某濱以其系智力殘疾人,無法收集法院受理案件所需證據為由,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河西區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該院審查后予以受理。
審查過程。河西區檢察院經向河西區法院了解情況后確認,法院認定李某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李某光為監護人的民事判決已生效。經向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了解,2017年1月24日,李某峰以李某濱監護人名義與案外人季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將李某濱名下房屋以130萬元價格出售給季某并辦理過戶手續。河西區檢察院與河西區司法局聯系,幫助李某濱聘請法律援助律師,提供無償法律服務。
支持起訴意見。2020年1月22日,李某濱監護人李某光作為法定代理人再次向河西區法院提起財產損害賠償訴訟,河西區檢察院同日發出支持起訴意見書。檢察機關認為,李某濱系三級智力殘疾人,屬于特殊群體,系支持起訴對象。李某濱名下房產被監護人李某峰售出后,售房款被李某峰私自挪用,李某濱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有權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獲得救濟,是民事訴訟適格主體。本案有明確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符合法定起訴受理條件。
裁判結果。2020年1月22日,河西區法院受理李某濱的起訴。2020年10月21日,河西區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法院認定,李某峰將李某濱名下房產出售并將售房款130萬元私自挪用,其行為構成侵權,造成被監護人李某濱財產損失1095480.67元,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楊某敏與李某峰原為夫妻關系,于2018年12月24日協議離婚,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天津市河西區的房產和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楊某敏所有,住院治療費使用出售李某濱房產所得房款支付,屬于惡意串通侵害他人財產。楊某敏是侵權行為的受益人,應在受益的財產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據此,該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楊某敏以天津市河西區房產市場價值1/2份額為限承擔賠償李某濱1095480.67元的責任。判決生效后,李某濱已于2020年12月17日收到判決確定給付的全部款項。
【指導意義】
(一)依法履行支持起訴職能,保障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平等行使訴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支持起訴的要義是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起訴,特別是支持特殊群體能夠通過行使訴權獲得救濟,保障雙方當事人訴權實質平等。適用條件上,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原則上以有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等部門履職后仍未實現最低維權目標為前提條件。在支持起訴程序中,檢察機關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立場,遵循自愿原則、處分原則、訴權平等原則等民事訴訟基本原則,避免造成訴權失衡;可以綜合運用提供法律咨詢、協助收集證據、提出支持起訴意見、協調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起訴維權提供幫助。支持起訴并非代替當事人行使訴權,檢察機關不能獨立啟動訴訟程序。除有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重大影響的案件外,檢察機關一般不出席法庭;出庭時可以宣讀支持起訴意見書,但不參與舉證、質證等其他庭審活動;當事人撤回起訴的,支持起訴程序自行終結,檢察機關無需撤回支持起訴意見。
(二)被監護人的財產權受到監護人侵害,人民法院以訴訟請求不具體為由未予受理的,檢察機關可以依申請支持其起訴。監護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不受侵害。監護人擅自出售被監護人名下房產用于個人醫療、購房等個人支出,侵害被監護人財產權益的,被監護人有權請求監護人賠償損失。客觀上,智力殘疾人等被監護人訴訟能力偏弱,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難以憑個人之力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獲得救濟。檢察機關對于履職過程中發現的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線索,應當先行督促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社會團體、自治組織為殘疾人維權提供法律幫助。殘疾人徑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告知其有權申請法律援助。認知能力低下的殘疾人因財產權受到侵害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人民法院未告知其有權申請法律援助,以其訴訟請求不具體為由未予受理的,在尊重其真實意愿的前提下,檢察機關可以依申請支持起訴,幫助其獲得法律救濟。
(三)綜合運用協助收集證據、協調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為智力殘疾人起訴維權提供幫助。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原告起訴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智力殘疾人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雖然可以實施與其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但難以獨立、充分圍繞法定起訴條件收集證據,提出訴訟請求。在支持起訴程序中,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提供法律咨詢,加強釋法說理,引導智力殘疾人自行收集證據;智力殘疾人無法自行收集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協助其收集確定當事人具體訴訟請求、證明原被告與案件爭議事實存在關聯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檢察機關可以與司法行政部門協調,為智力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人員作為智力殘疾人的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九條、第六十條
檢例第123號 胡某祥、萬某妹與胡某平贍養糾紛支持起訴案
【關鍵詞】
老年人權益保障? 支持起訴? 不履行贍養義務? 多元化解機制
【要旨】
老年人依法起訴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贍養義務,但是缺乏起訴維權能力的,檢察機關可以依老年人提出的申請,支持其起訴維權。支持起訴的檢察機關可以運用多元化解糾紛機制,修復受損家庭關系。案件辦結后,可以開展案件回訪,鞏固辦案效果。
【基本案情】
胡某祥、萬某妹系夫妻。胡某祥現年84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萬某妹現年75歲,2019年7月因出血性腦梗死、高血壓、糖尿病等先后住院兩次,喪失自理能力。胡某祥、萬某妹夫婦育有五名子女且均已成家,其中長女胡某玉患有精神疾病無贍養能力,次子胡某平有贍養能力但拒絕贍養父母,其余三子女不同程度地承擔贍養義務。胡某祥、萬某妹夫妻每月收入不足1400元,無力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生活陷入困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受理情況。2019年12月17日,胡某祥、萬某妹夫婦因次子胡某平不履行贍養義務,生活陷入困境,就起訴維權事宜向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羅家鎮司法所申請法律援助,并向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青山湖區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該院審查后予以受理。
審查過程。青山湖區檢察院經詢問當事人、實地走訪等了解到,胡某祥、萬某妹夫婦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次子胡某平以其父母不撫養孫輩、財產分配不均等為由拒不分擔老人醫療費、護理費,經村民委員會調解未果。考慮到本案系家事糾紛,應聯合司法所、村民委員會等引導調處緩解家庭矛盾,青山湖區檢察院開展一系列有針對性的矛盾化解工作。一是主動約談胡某平夫婦,向其宣講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闡明拒絕贍養老人的法律后果;二是主動邀請胡某平親戚鄰居參與矛盾化解,幫助胡某平夫婦認識到拒絕贍養老人帶來的親情損害,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經多次調解,胡某平夫婦對父母的態度發生較大變化,愿意花錢請人護理,但其同意承擔的費用與客觀需要尚有一定差距,無法達成和解協議。
支持起訴意見。2019年12月23日,胡某祥、萬某妹向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山湖區法院)提起訴訟,青山湖區檢察院同日發出支持起訴意見書。檢察機關認為,敬老愛老自古以來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成年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贍養義務,使患病的父母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胡某平作為胡某祥、萬某妹之子,拒不履行贍養義務,有違法律規定。
裁判結果。青山湖區法院受理本案后,青山湖區檢察院主動就前期矛盾糾紛化解情況與法院溝通,配合開展調解工作。在法院、檢察院、派出所、司法所等共同努力下,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2019年12月26日,青山湖區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一、胡某祥、萬某妹的生活費由其自理,子女胡會某、胡和某、胡某包及胡某平每月按順序輪流負責護理父母胡某祥、萬某妹,胡某平支付相應的護理費;二、胡某祥、萬某妹的醫療費用由子女胡某平、胡某包各負擔一半。
本案辦結后,青山湖區檢察院與青山湖區法院會簽《關于加強民事支持起訴工作的協作意見》、與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司法局會簽《關于建立支持起訴和法律援助工作聯系機制的規定》。青山湖區檢察院聯合當地村委會,開展“送法進鄉村”活動,結合本案及其他相關案例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引導村民知法守法,促進村風改善和鄉村治理。2020年12月30日,青山湖區檢察院聯合法院、婦聯、民政局、司法所以及村委會等相關單位,再次回訪了胡某祥、萬某妹夫婦。胡某祥反映,其子胡某平不僅及時給付醫藥費、護理費,還經常上門探望。胡某祥對檢察機關等單位幫助修復受損家庭關系,實現家庭和睦,表示衷心感謝。
【指導意義】
(一)運用多元化解糾紛機制,修復受損家庭關系。支持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案件,屬于家事糾紛,要把化解矛盾、消除對立、修復受損家庭關系作為價值追求,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將多元化解糾紛機制貫穿于支持起訴工作始終。要與司法行政機關、村委會、居委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及人民調解組織等緊密合作,找準糾紛癥結所在,做實做深矛盾化解工作,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未能達成和解協議訴至人民法院的,積極配合人民法院開展訴訟調解工作。通過人民調解、訴訟調解,最大限度地修復受損的家庭關系,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
(二)老年人缺乏起訴維權能力的,檢察機關可以支持老年人起訴。百善孝為先。讓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必然要求,是弘揚家庭美德的主要途徑。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維護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亦負有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的職責。檢察機關履職中發現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先行聯系政府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組織等為老年人維權提供幫助。老年人因年齡、身體、文化等原因不能獨立提起訴訟追索贍養費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其維權獲得幫助后尚未解困的,檢察機關可以支持老年人起訴,幫助老年人行使訴權,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開展案件回訪,鞏固辦案效果。贍養包括經濟幫助與親情慰藉,缺一不可。新矛盾、新問題的出現可能造成修復的家庭關系再次破裂。辦理此類案件,不能一訴了之,而要持續關注并鞏固辦案效果。靈活采取電話回訪、實地回訪、聯合回訪等形式,跟蹤了解生效裁判執行情況和家庭關系現狀,及時化解新矛盾、解決新問題。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款
檢例第124號 孫某寬等78人與某農業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支持起訴案
【關鍵詞】
進城務工人員權益保障? 支持起訴? 追索勞動報酬? 服務保障企業發展
【要旨】
勞動報酬是進城務工人員維持生計的基本保障,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檢察機關應當因案制宜,通過督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單位履職盡責、支持起訴、移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線索等方式保障進城務工人員獲得勞動報酬。
【基本案情】
某農業公司負責溫州市某現代農業園項目運營,招聘孫某寬等78名進城務工人員從事日常生產經營,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6年3月,某農業公司資金周轉困難,至2017年11月共拖欠78名進城務工人員工資128.324萬元。2018年1月初,78名進城務工人員仍未能領到拖欠的工資,多次到有關部門上訪。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受理情況。2018年1月,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龍灣區檢察院)在參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的進城務工人員討薪專項監督活動中,發現某農業公司存在拖欠眾多進城務工人員工資的線索。該院及時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共同努力,協調動用應急周轉金50萬元,為78名進城務工人員墊付部分工資。2018年4月11日,孫某寬等78名進城務工人員向龍灣區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請求檢察機關為其起訴討薪提供法律幫助。該院審查后予以受理。
審查過程。龍灣區檢察院查明:經某農業公司與78名進城務工人員共同確認,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間,欠薪金額總計128.324萬元。在前期開展矛盾化解工作的基礎上,龍灣區檢察院繼續與78名進城務工人員、某農業公司溝通交流,引導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但因某農業公司資金周轉暫時困難未果。
支持起訴意見。2018年4月20日,孫某寬等78人向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龍灣區法院)提起訴訟,龍灣區檢察院同日發出支持起訴意見書。檢察機關認為,某農業公司長期拖欠眾多進城務工人員勞動報酬總計128.324萬元,進城務工人員作為支持起訴申請人請求某農業公司支付勞動報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孫某寬等78人提起的訴訟應予受理。
裁判結果。2018年4月20日,龍灣區法院受理孫某寬等78人的起訴。庭審前,檢察機關認為,某農業公司系有發展潛力的企業,資金暫時周轉困難,且有關單位已動用應急周轉金墊付部分拖欠的勞動報酬,建議法院主持雙方調解。在龍灣區法院、檢察院共同努力下,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2018年4月27日,龍灣區法院出具調解書,確認某農業公司于2018年5月27日前支付所欠孫某寬等78人的工資(扣除已領取的墊付金額)。某農業公司現已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經營狀況良好。有關單位與某農業公司就50萬元墊付款的后續處理已達成協議。
【指導意義】
(一)因案制宜,妥善解決欠薪問題。進城務工人員享有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有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涉勞動保障重大案件的職責。檢察機關履職中發現拖欠勞動報酬線索的,應當甄別是否屬于惡意欠薪。對于惡意欠薪,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審查。對于欠薪行為未構成犯罪的,可以協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履職盡責。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職能部門履職后仍未能獲得勞動報酬的,檢察機關應當在尊重進城務工人員意愿的前提下,依法支持其起訴維權。
(二)依法履職,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報酬是進城務工人員維持生計的基本保障。根治進城務工人員欠薪問題,關乎進城務工人員切身利益,關乎社會和諧穩定。進城務工人員多在建筑、餐飲、快遞等行業就業,因相關市場不規范、未簽訂勞動合同、法律知識欠缺等原因,部分進城務工人員起訴討薪往往會遇到諸如確定用工主體難、明確訴訟請求難等問題。對經政府主管部門協調后仍未能獲得勞動報酬的進城務工人員,檢察機關應當及時通過提供法律咨詢、協助收集證據等方式支持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加強配合,保障進城務工人員獲得勞動報酬的同時,服務保障企業發展。對于企業因經營管理、政策調整、市場變化等因素暫時無力支付進城務工人員工資的情形,可以運用多元化解糾紛機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引導進城務工人員與企業共渡難關。同時,加強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街道等單位協作配合,在為進城務工人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為企業恢復正常經營提供緩沖期,服務保障企業發展。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檢例第125號 安某民等80人與某環境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支持起訴案
【關鍵詞】
勞動者權益保障? 支持起訴? 確認勞動關系? 社會保險
【要旨】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辦社保登記、補繳社會保險費未果的,檢察機關可以協助收集證據、提出支持起訴意見,支持勞動者起訴確認勞動關系,為其辦理社保登記、補繳社會保險費提供幫助。
【基本案情】
安某民等80人自2003年起先后在南京市某環衛所(系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某環衛所)從事環衛工作。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也未辦理社保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2012年11月,某環衛所改制轉企為某環境公司。安某民等80人繼續在某環境公司工作,但仍未訂立勞動合同。2018年,安某民等80人多次向某環境公司提出補辦社保登記手續、補繳入職以來社會保險費等訴求未果。2020年3月16日,安某民等80人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確認與某環境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以勞動者未提交與某環境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初步證據為由未予受理。2020年3月31日,安某民等80人訴至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玄武區法院),請求確認與某環境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受理情況。2020年4月20日,安某民等80人因無法收集某環境公司改制的證據等原因,向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玄武區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請求檢察機關為其維權提供法律幫助,該院審查后予以受理。
審查過程。玄武區檢察院從南京市玄武區城管局調取了某環衛所改制的相關文件,證明用人單位的沿革及80人事實勞動關系的承繼,該證據與確認勞動關系及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密切相關。從相關街道辦事處和某環境公司調取了某環衛所改制前后的工資發放簽名表,證明安某民等80人與某環境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經詢問當事人、走訪了解,玄武區檢察院查明:安某民等80人在某環衛所從事環衛工作均已超過10年。某環衛所改制轉企后,安某民等80人向某環境公司提出補辦社保登記、補繳社會保險費未果而形成群體性訴求。經梳理相關證據材料、逐人逐項核對,某環境公司需補繳安某民等80人社會保險費共計400余萬元。
支持起訴意見。2020年4月27日,玄武區檢察院分別向玄武區法院發出支持起訴意見書。檢察機關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安某民等80名勞動者與某環衛所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某環衛所改制后,某環境公司承繼其權利義務并延續與安某民等80人的勞動關系。安某民等80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裁判結果。玄武區法院一審審理中,玄武區檢察院派員到庭宣讀支持起訴意見書。2020年9月,玄武區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法院認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安某民等人在某環衛所從事環衛工作,即與該所建立勞動關系。后某環衛所改制轉企,相應的權利義務應由某環境公司承繼。遂確認安某民等人與某環境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一審判決生效后,社保部門為安某民等人補辦了社保登記手續。玄武區檢察院積極協調有關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確定社會保險費籌集方案并促成資金落實到位。后社保部門分別為75名環衛工人辦理了補繳社會保險費手續。
【指導意義】
(一)勞動者提出補辦社保登記、補繳社會保險費未果的,檢察機關可以支持其起訴確認勞動關系,為其補辦社保登記、補繳社會保險費提供幫助。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未辦理社保登記、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使得勞動者難以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檢察機關履職中發現用人單位未依規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先行協調政府責任部門履職盡責。經相關責任部門處理后仍未實現最低維權目標的,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訴請用人單位補辦社保登記、補繳社會保險費存在客觀障礙的,檢察機關可依勞動者申請支持起訴確認勞動關系。人民法院確認勞動關系的生效裁判,可以作為辦理社保登記、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依據。
(二)協助勞動者收集證據,為其起訴維權提供幫助。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據此,因無法獨立、充分地圍繞法定起訴條件收集證據,勞動者在訴訟中可能喪失司法救濟的機會。檢察機關在訴訟中可依申請圍繞法定起訴條件協助勞動者補充相關證據。一是協助收集被告身份的完整信息,比如用人單位變更材料、改制文件等。二是協助收集與具體訴訟請求和事實相關的起訴必備證據。比如,完整的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工作證、招工招聘登記表、考勤表等。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目的是保障勞動者實現訴權平等,而非代替勞動者行使訴權,檢察機關不能獨立啟動訴訟程序。對于具有重大社會意義或者法律意義的案件,經商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可以出庭宣讀支持起訴意見書。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五條
檢例第126號 張某云與張某森離婚糾紛支持起訴案
【關鍵詞】
婦女權益保障? 支持起訴? 反家庭暴力? 尊重家暴受害人真實意愿
【要旨】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的協作配合,形成維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的合力。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對懼于家庭暴力不敢起訴,未獲得婦女聯合會等單位幫助的,檢察機關可依申請支持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訴維權。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9日,張某云與張某森登記結婚。2019年6月,因張某森實施家庭暴力,張某云起訴離婚。河北省武邑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武邑縣法院)審理后認定,夫妻雙方結婚十余年,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夫妻關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雖然張某云提交因遭受家庭暴力受傷的照片,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達到婚姻法規定的“家庭暴力”并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程度,考慮到雙方婚后育有兩個子女,且尚未成年,父母離婚往往會對孩子成長產生不利影響,為顧及雙方子女利益,家庭關系穩定,社會和諧,判決不準張某云與張某森離婚。一審判決生效后,張某森與張某云繼續分居。張某森仍時常毆打、恐嚇張某云,導致張某云無法正常生活,夫妻關系并未改善,反而更加惡化。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受理情況。2020年4月12日,張某云以遭受家庭暴力請求離婚為由向河北省武邑縣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在該局指引下,張某云向河北省武邑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武邑縣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該院審查后予以受理。
審查過程。武邑縣檢察院通過詢問張某云,查閱張某云母親王某同報案材料、派出所出警記錄、張某云傷情照片、微信聊天記錄等調查核實工作,查明:張某森對張某云多次實施毆打,造成張某云面部、頸部多處淤青、眼球充血;張某森還對張某云實施經常性恐嚇等精神強制,致使張某云在第一次離婚訴訟時不敢出庭。武邑縣檢察院對張某云進行心理疏導,引導其走出心理陰影;向其宣講反家庭暴力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鼓勵其敢于向家庭暴力說不,勇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支持起訴意見。2020年4月16日,張某云再次向武邑縣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武邑縣檢察院同日發出支持起訴意見書。檢察機關認為,張某云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系家暴受害婦女,其合法權益依法應得到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裁判結果。2020年4月16日,武邑縣法院受理張某云的起訴。2020年5月28日,武邑縣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認定張某云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實,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張某云與張某森離婚。一審判決后,張某森提出上訴。2020年7月15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并就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達成協議。
【指導意義】
(一)加強協作配合,形成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力。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法不入家門”已成為歷史,反對家庭暴力不僅是家事,更是國家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六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等諸多條款規定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責任與義務。檢察機關履職中發現家暴線索的,應當先行協調相關責任單位履職盡責。檢察機關除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宣講、心理疏導外,可以與民政部門聯系,將家庭暴力受害人安置到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提供的臨時庇護場所,提供臨時生活幫助;可以引導家庭暴力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保護其人身安全;對于涉嫌虐待犯罪的,可以引導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追究加害人的刑事及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二)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實意愿,依申請支持其起訴維權。家庭暴力受害人享有婚姻自主權、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害怕本人、父母、子女遭受報復等而不敢起訴維權,在獲得婦女聯合會等部門幫助下仍未能實現維權目標的,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檢察機關可依其申請支持起訴,維護其合法權益。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四十三條、四十五條、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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