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 Charles Dean;陳娟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一審民事裁定書
(2018)粵03民初420號
申請人:Americhip,Inc。
代表人:KEVINCHARLESCLEGG,該公司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章劍舟,北京安杰(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艾丹,北京安杰(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JasonCharlesDean。
委托訴訟代理人:易芳,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崇賢,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陳娟。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志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會,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申請人Americhip,Inc.(以下簡稱AMC)申請承認與執行新西蘭高等法院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NZHC1864號民事判決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詢問。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AMC申請稱:AMC是一家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2013年9月,申請人向新西蘭高等法院起訴新西蘭公民Dean先生和中國公民陳娟女士,請求法院判令陳娟和Dean返還騙取的1290萬美元并支付利息。新西蘭高等法院經開庭審理于2016年8月11日簽發1864號判決書,判令陳娟和Dean向申請人賠償15,796,253.02美元(含利息2,866,906.00美元)并向申請人支付訴訟費及相關費用28,333新西蘭元。陳娟和Jason未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陳娟本人居住在中國境內,且在中國境內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和第二百八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現向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1864號判決書,請依法裁定。
被申請人陳娟答辯稱:1.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新西蘭之間并未簽訂相互承認執行法院判決的條約,新西蘭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應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2.新西蘭法院對原判決案件沒有管轄權,陳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長期居住在深圳。新西蘭法院基于對中國法院、法律和中國人的歧視才強行管轄該案。3.AMC在新西蘭法院案件中和深圳前海合作區法院案件中(2016)粵0391民初2125號的主張觀點不一致,前后自相沖突,相互矛盾。4.陳娟與AMC糾紛的事實全部發生在中國大陸深圳和香港,與新西蘭沒有任何連接點,陳娟在新西蘭國家沒有任何的資產。5.新西蘭判決是錯案,新西蘭法院根本沒有查明事實,嚴重損害了中國公民陳娟的合法權益。6.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已在2017年初對美瑞其深圳(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瑞其深圳)和AMC偷逃稅款事宜展開調查,并多次要求陳娟協助。但因美瑞其深圳的法定代表人和AMC的董事TimothyPatrickClegg和KevinCharlesClegg拒絕配合,尚未取得實質性進展。法院如承認和執行原判決,就等于承認AMC在中國犯罪行為的合法性。7.新西蘭原判決系缺席審判,陳娟的訴訟權益未得到充分保障,不應得到承認和執行。
被申請人Dean答辯稱:1.新西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沒有締結或者參與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民事判決、裁定的國際條約,亦未建立相應的互惠關系,因此應當裁定駁回AMC的申請。2.本案所涉的新西蘭法院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282條所規定的中國法院承認外國法院的條件,應不承認和執行。(1)首先,本案的原判決國新西蘭法院不具備合格的管轄權。由于司法管轄權是國家司法主權的重要表現,而司法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新西蘭對涉訴案件的管轄嚴重損害了我國的司法主權,應不予承認與執行。(2)由于新西蘭法院審理的1864號案件與深圳前海法院審理的(2016)粵0391民初2125號案件存在“訴訟競合”,因此1864號案件不能被我國法院承認與執行。(3)AMC申請承認與執行的判決不是確定的終局判決,因此不能申請承認與執行。(4)新西蘭法院進行的訴訟程序有失公正,因此作出的判決無法被中國法院承認與執行。(5)新西蘭高等法院1864號判決是基于衡平法做出來的,其中還運用了衡平法、推定信托、追索規則、懲罰性賠償等規則,與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相沖突,不應被我們法院承認與執行。
本院經審查查明,2013年9月AMC以Dean、陳娟為被告向新西蘭高等法院訴稱:
Dean先生和陳小姐:(a)與AMC存在雇傭或代理關系,對原告負有誠信、忠誠與忠實義務;(b)誤導原告相信其提交的產品價格是真實價格,代工商是真實的代工商,收款人為真實的代工商或其代理人,月度費用報告中列出的費用為美瑞其深圳(貿易)有限公司(“美瑞其深圳”)的真實月度費用;(c)向AMC虛報產品價格,截留虛報款項或者從代工商或介紹代工商的第三方(稱為代理商)處收取未經授權的報酬;(d)向AMC收取美瑞其深圳員工的代工報酬以及發送虛增開支報告;(e)掩蓋他們和代理商、代工商和或指定收款人之間的關系和交往;(f)掩蓋他們正利用AMC支付貨款來獲利這一事實。
AMC還聲稱:(a)AMC因信賴Dean先生和陳小姐的虛假陳述而作出付款;(b)Dean先生和陳小姐利用騙取AMC的資金購買了麥緣磯灣的物業。
原告請求的六個訴因是:(a)欺詐(Dean先生和陳小姐);(b)Dean先生違反忠誠義務;(c)陳小姐違反忠誠義務;(d)知情接受(陳小姐);(e)不誠實的從犯之責任(陳小姐);(f)推定信托。
AMC稱JasonDean先生及ZitaChan(中文名為陳娟)通過一系列欺詐行為——其中主要為在原告委托代工過程中虛報發票或虛增發票金額——詐騙了原告超過1200萬美元的金額。
同時訴稱:Dean先生從其詐騙得到的款項中花了200萬左右新西蘭元購買了奧克蘭一處物業(麥緣磯灣物業)。
AMC訴請判決二被告向原告支付1290萬美元及根據非法利益所得和/或衡平法計算得出的利息。此數字之計算考慮了二被告違反原告認定存在的忠誠義務之所得,在本案中,該非法所得相當于(甚至大于)AMC因超額支付所造成的損失。
作為前述訴請的替代方案,AMC亦提出根據侵權法主張同樣數額的損害賠償。AMC并且訴請法院判決其對包括麥緣磯灣物業在內的欺詐資產的推定信托利益。
新西蘭高等法院布朗大法官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1864號判決內容:
(a)判決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15,796,253.02美元;
(b)本院宣布:
(Ⅰ)原告為奧克蘭麥緣磯灣布賴通臺地15B(北奧克蘭登記處房產證30××77號)(“麥緣磯灣物業”)推定信托受益人;
(Ⅱ)麥緣磯灣物業接收人Graham先生與Jackson先生因該物業收取的房租,減去此前法院令狀要求支付給原告的金額,應當存入以原告為信托受益人的推定信托;
(Ⅲ)以下資金與資產應當納入以原告為受益人的推定信托:(A)斷保保單20612535及20758258項下應由匯豐國際人壽有限公司支付給JasonDean的金額;(B)匯豐銀行香港九龍HPC支行JasonDean名下62×××××賬號中的全部金額;(C)匯豐銀行香港尖沙咀支行陳娟名下63×××××賬號中的全部金額;(D)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陳娟名下34×××××賬號中的全部金額;(E)招商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陳娟名下01×××××賬號中的全部資產包括股票;
(Ⅳ)原告自以上財產中追回的任何款項應當在判決(a)的總額中予以扣減以下兩者以較少者:(A)取得財產之金額;或(B)處置財產所得金額。
(C)法院命令:
(Ⅰ)于2015年10月14日被指定為麥緣磯灣物業接收人的Graham先生與Jackson先生:(A)將麥緣磯灣物業過戶給原告或根據原告的指令出售并將出售所得用于部分實現判決(a)之判決金額。法院指令接收人采取任何必需之措施、簽署任何必需之文件以使本命令得到執行;(B)將判決(b)
(Ⅱ)提及的租金交付予原告以部分實現判決(a)所判決之金額。(d)二被告須向原告支付訴訟費26,983新西蘭元及費用1,350新西蘭元。(e)原告及接收人仍可向法院訴請令狀或指令以使本判決得以有效執行。
2016年11月3日申請人以陳娟、Dean為被告起訴至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該院立案受理,案號為(2016)粵0391民初2125號。在該案中,AMC訴稱陳娟是美瑞其深圳的運營經理,工作時間是2006年2月至2012年10月為AMC工作并籌備設立美瑞其深圳,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曾離職一年。Dean是AMC的亞洲區副總裁,在美瑞其深圳成立后負責其運營,工作時間是2003年至2012年10月。自2008年至2012年合謀利用向AMC下達付款指示的工作便利、通過多種方式騙取AMC資金高達502萬美元,具體行為如下:(1)AMC根據陳娟和Dean的指示向陳娟設立的三家公司以及虛構的一家公司支付貨款294萬美元,而AMC從未收到該貨款。(2)陳娟和Dean謊稱有另外兩家公司是產品制造商,指示AMC向這兩家的銀行賬戶支付貨款208萬美元,而AMC從未收到從這些公司收到過貨物。為此,AMC起訴至法院,請求:1.陳娟和DEAN返還AMC共502萬美元(按照2016年11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兌人民幣中間價6.7562,折算約合人民幣33,916,124.00元);2.陳娟和DEAN向AMC支付利息7,979,522.00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2年10月31日起暫計算至2016年11月3日),并支付2016年11月4日至實際全部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陳娟和DEAN對以上兩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4.陳娟和DEAN承擔AMC因本案支出的律師費166,295.16元;5.陳娟和DEAN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其中,第1、2和4項訴訟請求共計人民幣42,061,941.16元。
2017年4月14日前海法院對該案召開庭前會議,陳娟提出反訴請求:1.AMC賠償陳娟律師費損失人民幣550,000.00元;2.AMC承擔反訴受理費。2018年10月14日陳娟增加反訴請求:1.陳娟與AMC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有效,陳娟并不構成對AMC的欺詐、未違反法律義務;2.AMC支付貨款人民幣10萬元;3.AMC賠償因濫用訴權造成陳娟損失港幣229萬元(折合成人民幣183.2萬元);4.AMC就惡意誣陷、侵害陳娟名譽權的行為通過登報的方式向陳娟賠禮道歉,并賠償陳娟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萬元。
申請人稱在新西蘭法院與前海法院起訴的兩個案件的訴訟請求主要是金額不一致,考慮到如果新西蘭法院的訴訟請求有可能在中國支持不了,出于節省訴訟費用的考慮,在前海法院僅就部分事實提起了訴訟。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中國與新西蘭之間并未締結或參加關于承認和執行判決的國際條約,中國與新西蘭判決的互認可以依據互惠原則,然而互惠原則不同于國際條約,后者提供了明確的不予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審查標準,而互惠原則需要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以決定是否適用。本院注意到,在本案受理之前申請人已于2016年11月3日向前海法院針對同樣的被告Dean和陳娟提起了訴訟,陳娟也向前海法院提起反訴,比較AMC向新西蘭高等法院和前海法院分別提起的兩個訴訟,均是針對Dean和陳娟利用工作便利獲取AMC資金的行為,可以認定AMC公司訴請新西蘭高等法院和前海法院解決的是同一爭議。基于我國法院對于相同當事人之間的同一爭議尚在審理過程中,為保證我國法院依法獨立行使管轄權和審判權,避免承認與執行新西蘭高等法院判決的審查結果與前海法院受理的訴訟案件的裁判結果存在沖突,本院不宜依據互惠原則對新西蘭法院的判決進行審查,因此對于申請人的申請本院予以駁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Americhip, Inc.的申請。
申請費人民幣500元,由申請人Americhip, Inc.承擔。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判長: 朱 萍
審判員: 梁 樂 樂
審判員: 趙 雪 琳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詹偉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