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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for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Arbitral Award Delivered by the British Coffee Association between Claimant Maoda Merchandise Co., Ltd. and Respondent Harmony Beijing Arts & Crafts Import & Export Co., Ltd.(2019)(2018 Jing 04 Xie Wai Ren No.7)

申請人貿達商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北京和美漢藝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英國咖啡協會仲裁裁決案

Court Beijing Fourth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Case number 2018 Jing 04 Xie Wai Ren No.7((2018)京04協外認7號)

Date of the decision Dec 03, 2019

Court Level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Trial procedure First instance

Types of Litigation Civil Litigation

Type of cases Case

Topic(s) Judicial Review of Arbitration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Editor(s) C. J. Observer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8)京04協外認7號
申請人:貿達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皇后大道中208號勝基中心12樓A座。
法定代表人:施重泰,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陽輝,廣東敬海(南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榮飛,北京市君合(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北京和美漢藝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0號5層。
法定代表人:魏啟龍,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帆,北京市縱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根,北京市縱橫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申請人貿達商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貿達公司)與被申請人北京和美漢藝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和美漢藝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詢問,現已審查終結。
貿達公司申請稱,1.承認及執行英國咖啡協會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及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仲裁上訴裁決書》;2.責令和美漢藝公司立即向貿達公司支付欠付款項本金342950.72美元及利息(利息按照6%年利率,從2011年6月18日起計算至貿達公司實際收到款項之日);3.責令和美漢藝公司向貿達公司支付仲裁費用3720.37英鎊及利息(利息按照6%年利率,從2016年6月21日起算至貿達公司實際收到款項之日);4.責令和美漢藝公司向貿達公司支付仲裁上訴費用1497.50英鎊及利息(利息按照6%年利率,從2016年10月18日起算至貿達公司實際收到款項之日);5.裁定和美漢藝公司承擔因申請承認及執行所產生的訴訟費用及貿達公司為處理本案支出的全部費用。(請求第2、3、4項合計人民幣1643366.6元)。事實和理由:貿達公司(作為賣方)與和美漢藝公司(作為買方)于2010年12月13日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S30029),貿達公司根據前述合同,將咖啡貨物裝船出運,但和美漢藝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付清款項。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仲裁:倫敦,適用條款:最新版本歐洲咖啡合同。根據雙方買賣合同約定,貿達公司以和美漢藝公司、北京康坦愢咖啡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季明作為被申請人,向位于倫敦的英國咖啡協會提起仲裁。2016年6月21日,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書》,裁定:(1)和美漢藝公司應向貿達公司支付金額為342950.72美元的價款,另外附加按照6%年利率,按季計算復利收取利息,從2011年6月18日起計算至本裁決作出之日;有關和美漢藝公司應向貿達公司支付的仲裁相關費用,如雙方未達成一致約定,則應另行認定。(2)仲裁庭費用2700英鎊、英國咖啡協會登記費500英鎊,附加成本520.37英鎊應由和美漢藝公司承擔,并根據總金額以6%年利率計算,從仲裁裁決日期計至實際支付之日。后季明以和美漢藝公司的名義就上述《仲裁裁決書》向英國咖啡協會提起上訴,上訴仲裁庭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仲裁上訴裁決書》,認為上訴視為撤回,支持了《仲裁裁決書》的內容,并同時對上訴仲裁庭費用以及英國咖啡協會登記費用等作出裁定。
上述《仲裁裁決書》和《仲裁上訴裁決書》均已經生效,但和美漢藝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付款義務,且由于貿達公司已經向仲裁庭支付仲裁費用,和美漢藝公司應向貿達公司支付仲裁費用。英國和中國都是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成員國。依據該公約,《仲裁裁決書》和《仲裁上訴裁決書》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予以承認和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請法院判如所請。
和美漢藝公司陳述意見稱,英國咖啡協議作出的兩份裁決書不應予以承認及執行。本案的郵件、快遞記錄原件均為電子數據,保存在計算機、網絡的存儲器、服務器上,而貿達公司提交的郵件、快遞記錄只是英國律師的證詞一、二的紙質附件。該律師與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有直接利害關系。上述紙質附件不能確認與電子數據相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是否裁定不予承認和執行英國倫敦“ABRA輪2004年12月28日租約”仲裁裁決的請示的復函》中認為,申請人應提供被申請人確認收到電子郵件或者能夠證明被申請人收到電子郵件的其他證據,否則就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得到了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和美漢藝公司未獲仲裁程序適當通知,未能申辯,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庭的組成通知的送達不合法。仲裁庭及貿達公司將通知的郵件發送至和美漢藝公司的員工齊儀的郵箱不能視為對和美漢藝公司的通知。和美漢藝公司從未授權齊儀代收仲裁通知。仲裁程序啟動時,距進出口合同簽訂長達5年,直接向齊儀5年前簽訂合同時所使用的個人郵箱發送通知郵件,未盡謹慎、合理通知的注意義務,過錯明顯。S30029號合同仲裁條款無管轄權效力,仲裁條款僅約定仲裁地為倫敦,但未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也無其他任何條款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仲裁庭的組成和仲裁程序違反英國仲裁法。故請求法院不支持貿達公司的全部申請。
經審查查明:2010年12月13日,和美漢藝公司(買方)與貿達公司(賣方)簽訂《銷售確認書》(編號S30029),約定:仲裁:倫敦,適用條款:最新版本歐洲咖啡合同。
依據《銷售確認書》第17條約定的仲裁條款,貿達公司作為仲裁申請人將與被申請人和美漢藝公司、北京康坦愢咖啡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季明之間的爭議提交英國咖啡協會仲裁。2016年6月21日,英國咖啡協會出具BCA042號仲裁裁決書,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BCA042號仲裁裁決書寫明:爭議雙方已于2010年12月13日訂立S30029號合同;歐洲咖啡合同(ECC)規定,發生任何爭議后,如當事人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應當提交合同約定仲裁地仲裁,并根據該地設立的咖啡貿易組織的規則和慣例仲裁解決;合同中約定的仲裁地為英國倫敦,當地設立的咖啡貿易組織是英國咖啡協會。英國咖啡協會(BCA)正式通知了被申請人和美漢藝公司、北京康坦愢咖啡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季明。根據英國咖啡協會仲裁規則(2012年2月1日生效)第1(a)條規定,1996年英國仲裁法適用于2012年2月1日開始及之后發生的所有仲裁和/或上訴,除非仲裁法相關條款被仲裁規則明文修改或是與仲裁規則不一致。根據仲裁規則確定的任何仲裁和/或上訴的仲裁地應當在英國,并且應當根據1996年英國仲裁法第3章確定。查明事實:合同適用當時的EEC規則(注:此處系筆誤,應為ECC規則),以及明確約定倫敦仲裁(適用英國咖啡協會仲裁規則)。
仲裁庭茲裁決如下:和美漢藝公司應向貿達公司支付金額為342950.72美元的價款。另外附加按照6%年利率,按季計算復利收取利息,從2011年6月18日起計算至本裁決作出之日。有關和美漢藝公司應向貿達公司支付的仲裁費用,如雙方未達成一致約定,則應另行認定。就仲裁費用進一步裁決如下:(1)仲裁庭費用2700.00英鎊。(2)英國咖啡協會登記費500.00英鎊,附加成本520.37英鎊。利息—根據總金額以6%年利率計算,從仲裁裁決日期計至實際支付之日。仲裁費用由被申請人和美漢藝公司承擔。提起上訴:根據英國咖啡協會仲裁規則,特別是仲裁規則第23-27條。提起上訴程序的一方當事人(“上訴人”)應當在仲裁庭作出裁決之日起28日內保證英國咖啡協會收到上訴申請:
1、向英國咖啡協會支付費用(不可退)2000.00英鎊,及
2、上訴程序的書面申請書(“上訴申請書”)。
超過上訴時效,不予受理。
上述裁決作出后,季明向英國咖啡協會發送“上訴申請書”的郵件,寫明:關于BCA第042號和第043號仲裁裁決,季明代表北京康坦愢咖啡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與和美漢藝公司請求BCA委任上訴委員會。英國咖啡協會于2016年7月27日指定上訴委員會審理本案。根據英國咖啡協會仲裁規則(2012年2月1日生效)第1(a)條規定,1996年英國仲裁法適用于2012年2月1日開始及之后發生的所有仲裁和/或上訴,除非仲裁法相關條款被仲裁規則明文修改或是與仲裁規則不一致。根據仲裁規則確定的任何仲裁和/或上訴的仲裁地應當在英國,并且應當根據1996年英國仲裁法第3章確定。上訴委員會查明事實:上訴人未及時全額支付上訴費用,并在2016年7月18日就未付的3500英鎊上訴費用請求5天寬限期;2016年7月19日期限屆滿時,英國咖啡協會未收齊費用。直至2016年7月21日,上訴費用才全部支付完畢;2016年8月12日,上訴委員會同意寬限費用繳交的期限,并啟動上訴程序。當天,上訴委員會在郵件中就如何啟動上訴程序給出了明確的指引—在2016年9月5日下班前向英國咖啡協會提交一式七份申請書以及支付25000英鎊保證金;2016年9月5日下班時,英國咖啡協會只收到五份申請書,未收到任何保證金;9月8日,上訴委員會發出最后通告令,要求上訴人在9月13日下班前支付保證金及補交兩份申請書;9月9日,上訴人郵件告知其會遵守上訴委員會的要求,但可能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9月12日,上訴人請求再延長10天付款期限以轉賬支付所要求的金額;9月13日,上訴委員會拒絕了上訴人再次延長付款期限的請求;最后通告令規定的期限屆滿時,英國咖啡協會未收到任何費用或要求補交的兩份申請書;2016年9月16日,上訴委員會確認本案上訴依據英國咖啡協會仲裁規則第63(a)條的規定視為撤回。
2016年10月18日,上訴委員會裁決如下:本案上訴視為撤回,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042號仲裁裁決生效。
上訴委員會就仲裁費用進一步裁決如下:上訴委員會費用1437.50英鎊;英國咖啡協會上訴登記費用2000英鎊及其他費用60英鎊;利息按照6%年利率,自本裁決作出之日起計算至實際收到之日。
《歐洲咖啡合同》(E.C.C)2007年版,歐洲咖啡聯盟2007年6月15日年度大會采用并從2007年9月1日起生效的一般條款。24條-仲裁(a)雙方無法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的任何爭議,均應在合同所記載的仲裁地點,根據該仲裁機構關于該咖啡交易的規則和慣例解決。
英國咖啡協會倫敦仲裁規則(2012年版)規定:所有在2012年2月1日或之后提交至英國咖啡協會(BCA)仲裁的爭議:(1)應當根據英國法律裁定,包括1996年仲裁法的規定及其現行有效的任何法定重新頒布,修改或修正:和(2)應當根據本仲裁規則裁定,仲裁規則應當引用為英國咖啡協會倫敦仲裁規則(2012年版)(3)應當由以三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裁定,其中一位仲裁員應當為主席。仲裁申請書應當隨附每位被申請人的詳細聯系方式以及申請人已向每位被申請人發送仲裁申請的副本的證據。英國咖啡協會在第一層程序開始后,應當:(2)任命三位仲裁員以組成仲裁庭,并向仲裁庭轉交一份仲裁申請書副本。所有書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仲裁通知、所有書面意見書和所有證明文件)均應清晰易讀,由當事人各方通過快速的傳輸方式傳遞給對方和BCA。除非仲裁庭和上訴委員會另有指示,否則為達到本規則目的而使用的快速傳輸方式應包括電子郵件或傳真。如一方沒有提供充分理由,該方收到通知后未能出席或未能派代表出席口頭聆訊,法庭或上訴委員會可在該方缺席的情況下,或視情況而定,在沒有任何書面證據或代表該方提交意見書的情況下,繼續進行審理,并可根據其面前的證據作出裁決。根據法案第29條,仲裁員對其在履行或聲稱履行其仲裁員職責時所做或遺漏的任何事情,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其所做或遺漏被證明是惡意的。根據法案第74條,BCA對于仲裁員(或其雇員或代理人)在履行或聲稱履行其仲裁員職責時所做或遺漏的任何事情,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2016年6月28日,和美漢藝公司簽收BCA042號裁決書。
另查,和美漢藝公司與北京康坦愢咖啡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季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2017)京0105民初44550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44550號判決)。和美漢藝公司在起訴書中要求北京康坦愢咖啡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支付1226645.89美元(342950.72美元+883695.17美元)貨款及利息。44550號判決認定:2014年8月15日,北京康坦愢咖啡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向和美漢藝公司出具《應付賬款還款計劃》,載明:北京康坦愢咖啡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和美漢藝公司代理進口貿達公司咖啡生豆應付未付款合同如下:S30027,S30028,S30029,S30030,S30045,S30055,S31018,S31027,S310145。2016年7月21日,北京康坦愢咖啡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及季明向和美漢藝公司出具《確認承諾函》,載明:2016年6月28日,和美漢藝公司收到英國咖啡協會和仲裁服務處出具的編號BCA042仲裁裁決書,該份仲裁裁決書的裁決結果將有可能給和美漢藝公司造成嚴重不利影響,康坦愢公司及季明出具確認及承諾如下……。庭審中,雙方確認342950.72美元貨款涉及仲裁裁定作出時間為2016年6月21日。
又查,和美漢藝公司員工齊儀代表和美漢藝公司與貿達公司簽訂《銷售確認書》。和美漢藝公司稱齊儀和季明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我國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均系《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的締約國,且涉案裁決解決的是按我國法律屬于契約性商事法律關系所引起的爭議。因此,關于涉案裁決是否存在不予承認和執行的情形的問題,應當根據《紐約公約》第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1.請求承認或執行裁決的管轄當局只有在作為裁決執行對象的當事人提出有關下列情況的證明的時候,才可以根據該當事人的要求,拒絕承認和執行該裁決:(a)第二條所述的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對他們適用的法律,當時是處于某種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之下;或者根據雙方當事人選定適用的法律,或在沒有這種選定的時候,根據作出裁決的國家的法律,上述協議是無效的;或者(b)作為裁決執行對象的當事人,沒有被給予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況而不能對案件提出意見;或者(c)裁決涉及仲裁協議所沒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仲裁協議規定之內的爭執;或者裁決內含有對仲裁協議范圍以外事項的決定;但是,對于仲裁協議范圍以內的事項的決定,如果可以和對于仲裁協議范圍以外的事項的決定分開,那么,這一部分的決定仍然可予以承認和執行;或者(d)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同當事人間的協議不符,或者當事人間沒有這種協議時,同進行仲裁的國家的法律不符;或者(e)裁決對當事人還沒有約束力,或者裁決已經由作出裁決的國家或據其法律作出裁決的國家的管轄當局撤銷或停止執行。2.裁決被請求承認和執行的管轄機關如果證查有下列情況,也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a)爭執的事項,依照這個國家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決;或者(b)承認或執行該項裁決將和這個國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觸。
本案中,和美漢藝公司認為不應承認與執行BCA042號仲裁裁決及上訴仲裁裁決書共提出三點意見,一、S30029號合同仲裁條款無管轄權效力,仲裁條款僅約定仲裁地為倫敦,但未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也無其他任何條款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二、仲裁庭的組成與仲裁協議及《英國1996年仲裁法》不符;三、和美漢藝公司未獲仲裁程序適當通知,未能申辯,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庭的組成通知的送達不合法。
關于S30029號合同仲裁條款無管轄權效力問題。經查明,BCA042號仲裁案是因《銷售確認書》產生的糾紛,《銷售確認書》第17條約定:“仲裁:倫敦,適用條款:最新版本歐洲咖啡合同”,可見英國咖啡協會根據《銷售確認書》中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并未違反法律規定。歐洲咖啡合同(ECC)規定,發生任何爭議后,如當事人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應當提交合同約定仲裁地仲裁,并根據該地設立的咖啡貿易組織的規則和慣例仲裁解決。合同中約定的仲裁地為英國倫敦,當地設立的咖啡貿易組織是英國咖啡協會。故和美漢藝公司關于英國咖啡協會無管轄權的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仲裁庭的組成是否合法的問題,在仲裁協議中,已明確為英國咖啡協會仲裁,故應適用英國咖啡協會(BCA)規則。其中英國咖啡協會(BCA)規則2012年版明確規定,“應當由以三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裁定,其中一位仲裁員應當為主席;英國咖啡協會任命三位仲裁員以組成仲裁庭”。BCA042號仲裁案件嚴格按照BCA規則選定三位仲裁員,仲裁庭的組成并未違反BCA規則。英國咖啡協會的仲裁庭組成合法。另查,(BCA)規則2012年版的上訴程序亦不違反《英國1996年仲裁法》的強制性規定。
關于和美漢藝公司未獲仲裁程序適當通知,未能申辯,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庭的組成通知的送達不合法問題。貿達公司、英國咖啡協會仲裁秘書通過電子郵件向和美漢藝公司送達仲裁通知符合英國咖啡協會(BCA)規則。至于和美漢藝公司辯稱不應向齊儀的個人郵箱送達文件的意見,因和美漢藝公司在與貿達公司簽訂《銷售確認書》時,齊儀即代表和美漢藝公司進行簽約,且齊儀和季明的夫妻關系,讓貿達公司有理由相信齊儀能夠代表和美漢藝公司。和美漢藝公司稱齊儀不配合將有關電子郵件內容通知公司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結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44550號民事判決書可知,和美漢藝公司對于欠付貿達公司貨款是明知的。
貿達公司關于要求和美漢藝公司立即給付欠款的請求不屬于承認及執行案件審查范疇。BCA042號仲裁裁決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共秩序與法律相抵觸,應予承認或執行。和美漢藝公司認為不應承認與執行BCA042號仲裁裁決書及上訴裁決書的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均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下:
承認和執行英國咖啡協會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BCA042號仲裁裁決書及英國咖啡協會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BCA042號仲裁上訴裁決書。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被申請人北京和美漢藝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于本裁定書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審 判 長  王 翔
審 判 員  崔智瑜
審 判 員  李冬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劉 麗
書 記 員  李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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