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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for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Judgement between Spar Shipping and Grand China Logistics (2018) Hu 72 Xie Wai Ren No.1

申請人SPAR航運公司與被申請人大新華物流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一審民事裁定書

Court Shanghai Maritime Court

Case number (2018) Hu 72 Xie Wai Ren No.1

Date of the decision Mar 17, 2022

Court Level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Trial procedure First instance

Types of Litigation Civil Litigation

Type of cases Case

Topic(s)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ements

Editor(s) C. J. Observer

上海海事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8)滬72協(xié)外認1號
申請人:SPAR航運有限公司(SPARSHIPPINGAS)。住所地:挪威王國卑爾根市1201科克斯塔德305257科克斯塔德(Kokstadflaten305257KOKSTAD,1201BERGEN,Norway)。
代表人:雅勒艾勒弗森(JarleEllefsen),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楊文貴,北京市海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羅依,上海海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大新華物流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浦東南路588號13、14層。
訴訟代表人: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張建新,上海海復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章博,上海海復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SPAR航運有限公司(SPARSHIPPINGAS)申請承認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高等法院(以下簡稱英高等法院)[2015]EWHC718(Comm)號民事判決及相關命令、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上訴法院(以下簡稱英上訴法院)[2016]EWCACiv982號民事判決及相關命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8年8月23日、2022年2月18日兩次公開開庭,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期間,2021年3月13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包括本案被申請人在內的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進行實質合并重整,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成為被申請人的訴訟代表人。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楊文貴、羅依,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張建新參加了兩次庭審,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章博參加了前一次庭審。本案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2010年3月,申請人與大新A公司簽訂三份定期租船合同,被申請人出具保函為大新A公司履行租船合同提供擔保。后合同履行發(fā)生爭議,申請人在英國倫敦對大新A公司提起仲裁。因大新A公司申請清盤,仲裁程序中止。為此,申請人向英高等法院對被申請人提起訴訟。英高等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EWHC718(Comm)號判決,判決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承擔責任。2015年4月27日,英高等法院作出法院令(Order,以下稱2015/4/27令),確定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的費用數(shù)額。2016年10月3日和2016年11月1日,英高等法院又分別作出法院令(以下簡稱2016/10/3令)和《最終費用證書》(以下簡稱2016/11/1費用證書),確定被申請人應當承擔的一審期間的訴訟費用。被申請人不服[2015]EWHC718(Comm)號判決,向英上訴法院提起上訴,英上訴法院于2016年10月7日作出[2016]EWCACiv982號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并于同日作出法院令(以下簡稱2016/10/7令),確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的上訴期間費用。后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法院令(以下簡稱2017/5/8令),確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的上訴期間的最終費用。2018年5月17日,英高等法院針對其2015/4/27令中的加和計算遺漏項作出一份修正的法院令(以下簡稱2018/5/17令)。然而,被申請人并未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因被申請人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注冊的企業(y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和財產,而英高等法院在[2015]EWHC999(Comm)號原告西特福船運公司(以下簡稱西特福公司)訴被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銀行)案中,承認了我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另有廣州海事法院一份海事強制令被英國法院在判決中作為證據引用并載于《勞氏法律報告》,故基于互惠原則,請求法院裁定:承認英高等法院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EWHC718(Comm)號判決、2015/4/27令、2016/10/3令、2016/11/1費用證書、2018/5/17令和英上訴法院2016年10月7日作出的[2016]EWCACiv982號判決、2016/10/7令、2017/5/8令;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申請人負擔。
被申請人陳述意見稱:首先,我國與英國未締結或參加相互承認和執(zhí)行法院判決、裁定的國際條約,也未建立相應的互惠關系,申請人所稱英高等法院[2015]EWHC999(Comm)號案承認我國判決一說,僅是將我國法院的判決、裁定作為證據予以認證,并非通過承認和執(zhí)行程序進行審理后的承認,且[2015]EWHC999(Comm)號案雖認定了我國法院的判決、裁定,但最終裁決結果卻是實質性地否定了我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其次,互惠原則的本意應當是英國法院承認中國法院判決的條件與中國法院承認英國法院判決的條件基本相同。由于英國法下存在禁訴令制度,且英國法院多有簽發(fā)禁訴令禁止當事人在中國法院進行訴訟。當事人違反禁訴令在中國訴訟所取得的判決,在英國將得不到承認和執(zhí)行,即英國法院承認中國法院判決的條件更為嚴苛。因此,若我國法院承認和執(zhí)行英國法院判決,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我國《民訴法》)第五條第二款關于“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yè)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的規(guī)定,亦即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再者,申請人申請承認的英國判決在適用中國法時存在明顯錯誤。此外,英國是《海牙選擇法院協(xié)議公約》成員國,我國也已簽署該公約,公約將超過實際損失的懲罰性賠償排除在可被承認和執(zhí)行的范圍之外。申請人申請承認的英國判決中關于自判決之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標準明顯具有懲罰性,另還判有費用罰金,對此不應予以承認。綜上,請求對申請人申請承認的英國判決不予承認。
經審查認定:
2010年3月5日,申請人與大新A公司簽訂三份定期租船合同,將“SPARCAPELLA”、“SPARVEGA”、“SPARDRACO”三輪出租給大新A公司。三份租船合同除租金率、租期、船舶詳情等條款外,其余條款相同。2010年3月2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3份保函,為大新A公司履行上述租船合同提供擔保。3份保函除船名外,其他條款一致,均約定適用英國法并按英國法進行解釋;保函下任何針對被申請人或其財產所提起的訴訟,均應提交位于倫敦的英高等法院審理。因大新A公司遲延支付租金,申請人撤回了船舶,并依據保函約定向英高等法院對被申請人提起訴訟。被申請人到庭應訴。
2015年3月18日,英高等法院作出[2015]EWHC718(Comm)號判決(卷號:2013卷1084號),判定:支持申請人的訴求,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的款項數(shù)額將另行確定。2015年4月27日,英高等法院作出2015/4/27令,確定: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的租船合同下的費用數(shù)額、申請人與大新A公司仲裁程序產生的仲裁費用;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在英高等法院一審程序中的訴訟費用,若對該費用有異議,另行詳細核定;被申請人有權就是否構成拒絕履行租約和是否構成對申請人在租約下實質性利益的剝奪提出上訴。被申請人不服,向英上訴法院提出上訴。并且,因對2015/4/27令中的訴訟費用存在爭議,2016年10月3日,英高等法院作出2016/10/3令予以核定,并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11/1費用證書,明確了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的一審期間的總費用。因2015/4/27令在對相關債務金額進行加和時出現(xiàn)計算差誤,英高等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5/17令予以修正。
針對被申請人的上訴,2016年10月7日,英上訴法院作出[2016]EWCACiv982號判決,對被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予以了駁回,并于同日作出2016/10/7令,判令:駁回上訴;不得再次上訴;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50%的上訴訴訟費用,若對該費用有異議,另行詳細核定等。為核定相關費用,2017年5月8日,英上訴法院作出2017/5/8令,明確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的上訴程序中的總費用。
上述英高等法院和英上訴法院的判決、命令、證書的主文具體內容詳見本裁定附件所列。
另查明,關于英高等法院[2015]EWHC999(Comm)號原告西特福公司訴被告中國銀行一案的相關事實如下:
榮成市西霞口船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霞口公司)為與西特福公司、瓦錫蘭芬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瓦錫蘭公司)、穎勤發(fā)動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穎勤公司)船舶設備買賣侵權糾紛,于2011年6月17日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2011)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71號訴訟(以下簡稱青法271號)。西霞口公司訴稱,其與中國電子進出口山東公司(以下簡稱中電公司)作為賣方曾于2006年6月3日與西特福公司簽訂XXK06-038船舶建造合同,并按西特福公司要求與瓦錫蘭公司簽訂主發(fā)動機購買協(xié)議。但西特福公司、瓦錫蘭公司、穎勤公司以舊機冒充新機出售,侵犯了西霞口公司的合法權益,故請求判令西特福公司、瓦錫蘭公司、穎勤公司按約提供主發(fā)動機并賠償相關損失。青島海事法院一審判決予以支持。西特福公司、瓦錫蘭公司、穎勤公司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3)魯民四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魯法87號),駁回西霞口公司對穎勤公司的訴訟請求,并對西特福公司、瓦錫蘭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作出了部分變更。
在西霞口公司起訴前,西特福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在英國對西霞口公司、中電公司就船舶建造合同提起仲裁。西霞口公司起訴后,西特福公司又于2011年9月5日在英國對西霞口公司、中電公司就主機供貨合同提起仲裁。為此,西特福公司、瓦錫蘭公司、穎勤公司以船舶建造合同和主機供貨合同均載有仲裁條款為由,對青法271號案提出管轄權異議,并于2011年11月11日取得英國法院簽發(fā)的禁訴令,限制西霞口公司繼續(xù)進行青法271號訴訟。2011年11月21日,青島海事法院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2012年3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裁定。在此期間,仲裁庭就船舶建造合同案作出裁決,解除船舶建造合同并由西霞口公司、中電公司返還西特福公司已付船舶價款。
因船舶建造合同下,中國銀行向西特福公司出具保函,對船舶建造合同被解除時返還已付船舶價款提供擔保,故此,西特福公司在仲裁庭作出裁決后,依據保函向英高等法院對中國銀行提起[2015]EWHC999(Comm)號訴訟。中國銀行抗辯稱,在青法271號案訴訟過程中,青島海事法院曾作出保全裁定,責令西特福公司提供16,392,000美元的現(xiàn)金或其他等值擔保;限制中國銀行及其任何國內外分支機構在任何地點向西特福公司進行任何支付。英高等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判決。判決認為,雖然西特福公司在青法271號案件中提出過管轄權異議,英國法院也曾做出過禁訴令,但西特福公司在管轄權異議被駁回后,在中國法院進行了實體抗辯,應視為接受中國法院管轄,并且在西特福公司接受中國法院管轄的情況下,違反禁訴令不能作為違背公共政策的事由被援引,故對西霞口公司在中國訴訟中獲得的判決(即青法271號一審判決、魯法87號二審判決)及其保全裁定予以承認(判決原文:thejudgmentsinChinaintheXXKproceedingsandtheXXKordersfalltoberecognisedbythisCourt.)。然而,西特福公司與西霞口公司之間的爭議,即使存在有利于西霞口公司的判決,也不影響中國銀行在保函下對西特福公司的支付義務;中國銀行根據英國法院判決被強制執(zhí)行保函下的付款義務也不應構成對青法271號保全裁定的違反。遂在保函項下作出有利于西特福公司的判決,并駁回中國銀行關于中止執(zhí)行的申請(該案中合并審理的另一份XXK06-039船舶建造合同相關糾紛,因與XXK06-038船舶建造合同基本相同,不作贅述)。
2016年10月9日,經西特福公司、瓦錫蘭公司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再15號民事判決,撤銷魯法87號判決、青法271號判決,駁回西霞口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
本案系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案。根據我國《民訴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zhí)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zhí)行的,發(fā)出執(zhí)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zhí)行。
我國與英國之間尚沒有締結或者參加相互承認和執(zhí)行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國際條約,故應以互惠原則作為承認英國法院判決的審查依據。
我國《民訴法》在規(guī)定互惠原則時并沒有將之限定為必須是相關外國法院對我國法院民商事判決先行承認和執(zhí)行,故本院認為,如果根據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所在國的法律,我國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決可以得到該國法院的承認和執(zhí)行,即可認定我國與該國存在承認和執(zhí)行民商事判決的互惠關系。當然,若已有該外國法院對我國法院民商事判決予以承認和執(zhí)行的先例,自是可以成為我國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決可以得到該國法院承認和執(zhí)行的有力證明。關于此節(jié),本案當事人的爭議首先在于英高等法院[2015]EWHC999(Comm)號判決是否構成對我國法院青法271號一審判決及其保全裁定、魯法87號二審判決的承認。本院認為,[2015]EWHC999(Comm)號案是西特福公司與中國銀行之間的保函糾紛,盡管該判決中出現(xiàn)了對西霞口公司在中國訴訟中獲得的判決及其保全裁定予以“承認”(recognise)的表述,但并不能被認定為屬于“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意義上的“承認”。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英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程序規(guī)定,我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在英國尋求承認和執(zhí)行時,應當按英國的普通法規(guī)則,以我國法院的判決、裁定為依據,在英國法院重新提起訴訟;如果符合承認和執(zhí)行的條件,英國法院將作出一個與原判決基本一致的判決,再按英國法規(guī)定的執(zhí)行程序予以執(zhí)行。即青法271號、魯法87號的判決、裁定若需要在英國被承認和執(zhí)行,應當由該案判決確定的債權人西霞口公司在英國提起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的訴訟。[2015]EWHC999(Comm)號案系西特福公司為解決與中國銀行的保函糾紛而起,訴請指向的標的是西特福公司要求中國銀行承擔保函下的支付義務,并非西霞口公司提出對青法271號、魯法87號判決、裁定的承認和執(zhí)行。且[2015]EWHC999(Comm)號案的原、被告分別是西特福公司和中國銀行,不僅無債權人西霞口公司參與,更無青法271號、魯法87號案另一債務人瓦錫蘭公司參與。倘此可以構成對青法271號、魯法87號案判決、裁定的承認或不承認,無疑剝奪了西霞口公司、瓦錫蘭公司在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之訴中的訴訟權利。之所以[2015]EWHC999(Comm)號案中會涉及青法271號、魯法87號的判決、裁定,蓋因中國銀行欲以之作為拒絕或中止承擔保函責任的抗辯事由。然而,申請人并未舉證證明,在英國法下,針對某一抗辯事由而對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所表達的承認或引用,同樣具有“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意義上的“承認”效果。綜上,[2015]EWHC999(Comm)號案不是針對青法271號、魯法87號判決、裁定而提起的承認和執(zhí)行之訴,不構成英國法院承認和執(zhí)行我國法院判決的先例。
盡管申請人未能通過舉證英國法院有承認和執(zhí)行我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先例來證明我國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決可以得到英國法院的承認和執(zhí)行,但根據英國法律,其并不以存在相關條約作為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必要條件,故本院認為我國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決可以得到英國法院的承認和執(zhí)行。對此,被申請人也沒能舉證證明我國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決在英國法院承認和執(zhí)行存在何種法律上或事實上的障礙,其僅以英國法下有禁訴令制度而主張我國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決在英國法院得不到承認和執(zhí)行,該理由本院難以采納。
在對互惠關系進行審查時,本院還考慮了英國法院有沒有曾以不存在互惠關系為由拒絕承認和執(zhí)行我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情形。被申請人認為[2015]EWHC999(Comm)號案駁回中國銀行關于中止執(zhí)行的申請,實質上否定了青法271號保全裁定,構成對我國法院判決、裁定的不予承認和執(zhí)行。本院認為該主張并不成立。如前已述,[2015]EWHC999(Comm)號案不是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之訴,英高等法院更不是以中英之間不存在司法互惠關系為由駁回中國銀行的中止執(zhí)行申請。故此,將[2015]EWHC999(Comm)號案駁回中國銀行關于中止執(zhí)行的申請視為英國法院不予承認我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先例,進而作為不存在司法互惠關系的例證,而拒絕承認英國法院判決,并不妥當。
在按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還需進一步審查是否存在其他不予承認和執(zhí)行的事由。對此,被申請人仍以禁訴令問題作為其主張的理由。本院認為,英國法院對案涉糾紛并不是通過禁止當事人在我國法院訴訟的方式而獲得管轄并作出裁判。本案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保函約定,適用英國法并按英國法進行解釋,保函下任何針對被申請人或其財產所提起的訴訟,均應提交位于倫敦的英高等法院審理,被申請人也參加了在英國法院進行的訴訟活動,期間從未就英國法院的管轄權問題提出過異議。該些事實使得本案不宜將管轄問題作為不予承認和執(zhí)行的充分事由。
關于被申請人提出申請人申請承認的英國判決在適用我國法律時存在錯誤一節(jié),主要集中于保函上沒有被申請人公章;保函簽署人不是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也未經被申請人授權;對外擔保未經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等。本院認為,涉案保函對被申請人是否產生法律上的約束效力,乃是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不屬于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之訴的審查范疇。退言之,即使被申請人提出的英國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問題確實成立,也只有在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時,才構成拒絕承認和執(zhí)行的事由。本院在審查中,并不認為申請人申請承認的英國法院判決存在違反我國法律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被申請人還提出,英國法院判決中關于自判決之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及費用罰金,不應歸入申請承認之列。本院認為,英高等法院[2015]EWHC718(Comm)號判決在判定支持申請人訴求的同時,明確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的款項數(shù)額將另行確定,其后的2015/4/27令、2016/10/3令、2016/11/1費用證書、2018/5/17令皆系為確定款項數(shù)額而作,應為[2015]EWHC718(Comm)號判決之共同組成部分。同理,英上訴法院2016/10/7令、2017/5/8令亦為英上訴法院[2016]EWCACiv982號判決之組成。申請人在本案中申請承認的對象即系上述判決及法院令、費用證書,涉及的利息、費用、罰金并未超出上述判決、法院令、費用證書所判明的范圍。其中的利息及罰金,系因被申請人未履行支付義務所產生,不屬于懲罰性損害賠償,故被申請人要求將利息和罰金排除在可承認事項之外的抗辯也不能成立。
綜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訟爭的保函載有將爭議提交英國法院管轄的約定,被申請人也參加了在英高等法院、英上訴法院的訴訟程序并進行了充分答辯,現(xiàn)英高等法院、英上訴法院已作出了終局性的裁決。盡管我國與英國沒有締結或者參加相互承認和執(zhí)行法院民事判決、裁定的國際條約,但經審查,根據英國法律,其并不以存在相關條約作為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必要條件,我國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決可以得到英國法院的承認和執(zhí)行;且被申請人也沒有證明英國法院曾以不存在互惠關系為由拒絕承認和執(zhí)行我國法院民商事判決。此外,本院在審查中沒有發(fā)現(xiàn)申請人提交的英國法院相關判決存在違反我國法律基本原則或者損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故在本案中可以根據互惠原則對案涉英國法院判決給予承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第五百四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承認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高等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EWHC718(Comm)號判決及其在該案下于2015年4月27日、2016年10月3日作出的命令、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最終費用證書和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修正命令;
二、承認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上訴法院于2016年10月7日作出的[2016]EWCACiv982號判決及其在該案下于2016年10月7日、2017年5月8日作出的命令。
本案案件申請費人民幣500元,由被申請人大新華物流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胡永慶
審判員金曉峰
審判員王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孫 曄
書記員 呂云開
附: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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