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海事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8)鄂72協外認1號之一
申請人:VM有限公司(Valentine Maritime Ltd.)。住所地:利比里亞共和國蒙羅維亞布羅德路**(80BroadStreet,Monrovia,Liberia)。
法定代表人:Najjad Ahmad Zeenni,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赟,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迪,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江蘇中匯進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南京市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陳忠宇,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福洪,北京觀韜中茂(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萱,北京觀韜中茂(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南京天舜船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烏江鎮雙云村**/div>
法定代表人:周冰,該公司總經理。
申請人VM有限公司(Valentine Maritime Ltd.)(以下簡稱VM公司)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被申請人江蘇中匯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匯公司)在收到本院通知后十五日內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申請將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鄂72協外認1號民事裁定,駁回被申請人中匯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被申請人中匯公司不服該裁定,上訴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該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鄂民轄終363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詢問,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VM公司申請稱,2007年9月,申請人VM公司與被申請人中匯公司、被申請人南京天舜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舜公司)在中國南京簽訂造船合同,約定由申請人VM公司向被申請人中匯公司、被申請人天舜公司購買一艘船舶(船號為TS0717)。根據該合同第13條的約定,若各方對由該合同所引起或與合同相關的事項產生的任何爭議,該爭議應按照英國法律并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在英國倫敦通過仲裁解決。之后,因就船舶質量等問題產生爭議,申請人VM公司啟動仲裁程序。仲裁庭于2017年5月12日就該合同糾紛作出仲裁裁決,于2017年6月5日出具更正及澄清在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仲裁裁決的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于2017年10月13日就申請人VM公司因仲裁產生的費用作出費用金額的裁決。上述仲裁裁決已經生效,申請人VM公司現向本院申請依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的規定承認仲裁庭在英國倫敦就申請人VM公司與被申請人中匯公司、被申請人天舜公司造船合同糾紛作出的上述仲裁裁決(含備忘錄)及費用金額的裁決。申請人VM公司同時在申請書中列出了各項費用的利息計算標準和金額。
被申請人中匯公司陳述意見稱,被申請人天舜公司并不知曉境外仲裁一事,涉案仲裁裁決具有《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乙)項規定的“受裁決援用之一造未接獲關于指派仲裁員或仲裁程序之適當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辯者”的情形,因此,請求法院拒予承認。此外,被申請人中匯公司還對申請人VM公司在申請書中列出的利息計算標準和金額不予認可。
被申請人天舜公司未向本院陳述意見。
本院經審查查明:2007年9月21日,申請人VM公司作為買方,被申請人中匯公司、被申請人天舜公司共同作為賣方,簽訂了編號為07SINOWAY-S208的造船合同,約定賣方同意在被申請人天舜公司處設計、建造、下水、裝配和完成、銷售并交付一艘120米鋪管駁船,買方同意從賣方處購買、接收上述船舶,并支付船舶價款,被申請人中匯公司、被申請人天舜公司連帶并各自對本合同的履行負有責任。該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合同各方之間因本合同(或合同任何條款規定)所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事項發生爭議,且該爭議不能由合同各方自行解決,則該爭議應按照英國法律在英國倫敦通過仲裁解決。任何一方可以通過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將任何此類爭議提交仲裁。任何一方的仲裁請求中均應述明由該方指定的仲裁員的姓名,并具體說明該方要求仲裁的問題。另一方應在收到仲裁請求通知后的二十日內指定第二名仲裁員。由此指定的兩名仲裁員隨后選擇第三名仲裁員,由此指定的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以解決該等爭議。若另一方未能如前所述,在收到仲裁要求通知后二十日內,任命第二名仲裁員,該方將被認為接受指定仲裁方任命的仲裁員為自己一方的仲裁員,在此情況下,仲裁由該仲裁員獨任的仲裁庭進行。另外,當雙方按上述辦法分別指定的仲裁員未能在第二名仲裁員被任命后二十天內對第三名仲裁員的任命達成一致意見,那么上述兩名仲裁員所代表的合同雙方任何一方都有權請求英國法院或有管轄權的英國其他官方組織來任命第三名仲裁員。除非合同雙方任何一方上訴,否則,由獨任仲裁員或三名仲裁員(視情況而定)的多數做出的仲裁裁決,對本合同雙方都是終局的、確定的和有約束力的。”上述合同項下船舶交付后,買賣雙方就船舶質量發生爭議。2014年7月21日,申請人律師通過郵件向兩名被申請人發出啟動仲裁程序的通知。申請人指定IanGaunt先生作為仲裁員,并提議仲裁根據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規則(2012)進行。2014年8月12日,兩名被申請人的律師通過郵件指定CliveAston先生作為仲裁員,并同意根據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規則(2012)進行仲裁。隨后,IanGaunt先生和CliveAston先生根據上述規則共同指定DennisFry先生作為第三名仲裁員并擔任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員。2017年3月6日至9日,仲裁庭在英國倫敦進行庭審,雙方當事人均指派代理人參加了庭審。2017年5月12日,仲裁庭在英國倫敦作出仲裁裁決(除費用金額外的最終裁決)。2017年6月5日,仲裁庭作出備忘錄,對上述仲裁裁決部分內容進行更正與澄清。2017年10月13日,仲裁庭在英國倫敦作出費用金額的裁決。上述裁決及備忘錄均已向當事人送達。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案件。涉案仲裁裁決系臨時仲裁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作出的海事仲裁裁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海事仲裁裁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海事仲裁裁決的,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申請人中匯公司、被申請人天舜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南京市,屬于本院管轄區域,故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涉案仲裁裁決系臨時仲裁庭根據英國法律在英國作出,中國和英國均為《紐約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已于1987年4月22日對我國生效,本案不存在違反我國加入該公約時所作出的保留聲明的情形,故應適用《紐約公約》的規定進行審查。
申請人VM公司向本院提交的造船合同、仲裁裁決、備忘錄及費用金額的裁決等文件形式上符合《紐約公約》第四條的規定。根據審查查明的事實,申請人律師通過郵件向兩名被申請人發出啟動仲裁程序的通知后,被申請人律師代表兩名被申請人回復郵件指定仲裁員,并參加了仲裁,因此,被申請人中匯公司關于被申請人天舜公司未得到仲裁通知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涉案仲裁裁決不存在《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乙)項以及第二款規定的拒絕承認的情形,本院承認其效力。
申請人VM公司雖在申請書中列出了利息的計算標準和金額,但該公司僅申請承認而未同時申請執行涉案仲裁裁決,故本院在本案中不對利息的計算標準和金額進行審查。
綜上所述,依照《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承認由DennisFry先生、IanGaunt先生、CliveAston先生組成的仲裁庭在英國倫敦就申請人VM有限公司(Valentine Maritime Ltd.)與被申請人江蘇中匯進出口有限公司、被申請人南京天舜船舶有限公司之間造船合同糾紛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仲裁裁決(含更正及澄清在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仲裁裁決的備忘錄)以及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的費用金額的裁決。
案件申請費人民幣500元,由被申請人江蘇中匯進出口有限公司、被申請人南京天舜船舶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許澤民
審 判 員 萬怡
人民陪審員 李素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馬 帥